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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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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侵权补充责任法律制度之重构论我国侵权补充责任法律制度之重构【内容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安全保障和补充责任法律制度,其具有重耍的法律价值和实践意义,解决了笫三人介入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但就其和互间关系的现行制度设计,是否能真正实现既能规范、促进负育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履行安保职责,乂较好平衡各侵权当事人利益,同时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的价值冃标和立法冃的,笔者持否定观点。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补充责任制度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和余地,木文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法律价值,补充责任理论、法律价值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与补充侵权责任的关系,补充责任法律适用特征等方面进行探析论证。【关键词】侵权法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制度重构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财产权益受到第三人侵害;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受到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活动屮活动参与人在社会活动屮受到第三人侵害等案件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与理论认为现有的侵权责任分类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于是在原有的侵权责任类型Z外,创设了侵权补充责任这一特殊的侵权责任形态。2009年12刀26日通过的《屮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对这一侵权责任形态予以立法确认,成为
3、《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乙一。但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补充责任以及第40条第三人侵权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补充责任的对规定有悖于《侵权责任法》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立法口的。《侵权责任法》对特定主体科以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并要求对违反义务造成损害示果的承担侵权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促使、规范从事特定活动的特定主体对参与其所组织活动的参与者自觉提供必要的、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环境,以对参与者提供优质服务。而《侵权责任法》笫37条、40条规定的补充责任,实
4、质上是放任,甚或是鼓励负冇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定主体不尽安保义务,或不善尽安保义务。因为该法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定主体在有第三人介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时,其承担补充责任,而非第三人承担补充责任,该规定妨碍、阻缺了上述立法目的的实现。笔者以为,在第三人介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时,负冇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定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制度安排能冇效促进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定主体加强开展好特定活动的责任心,自觉履行安保义务,进而尽最大可能地减少甚或杜绝笫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机会,从而为特定活动的参与者提供更好的服务环境,实现特定主体口我
5、管理的良性循坏。同时,该制度设计同样其或更好地能实现对受害人权利救济的最人化的立法目的,更公平合理分配地第三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Z间的责任承担。就上述观点,本文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法律价值,补充责任理论、法律价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与补充侵权责任的关系,补充责任法律适用特征等方而对补充责任法律制度进行进一步探析论证。以期能为《侵权责任法》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意见。一、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及法律价值安全保障义务乂称为安全注意义务,起源于徳国法,在《徳国民法典》诞主之前,徳国法中已经冇关于营业经营者负冇用自己经费设置和维护全部必要
6、设备以尽虽保护劳动者的规定。此后,《徳国民法典》又基于对仆婢的保护,规定了安全关照义务。后来,徳国最高法院通过-•系列案件审理,扩大了安全义务的适用范围,除适用于由物造成的各种损害以外,同时及于由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德国最高法院审理的著名的亚麻毯案件正式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在该案屮徳国最高法院以商店存在过失,没有尽到照顾保护义务为由,判决商店应当对妇女和孩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受制于徳国侵权法的局限,徳国最高法院是“用扩大合同关系,即认定存在一个'对第三方Z利益具有保护性效果的合同的做法來解决这个问题。从这个案件的处
7、理可以看到徳国侵权行为法深受罗马法的影响。侵权责任白罗马法起,一直贯彻责任自负的原则,推行以过错责任为主的责任休例,仅对积极的致害行为进行规制惩罚,要求责任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作为行为原则上不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允许受害人提出赔偿。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只冇存在法律规定、契约约定和先行危险行为的要求负有作为义务吋,行为人才能因负有作为义务不作为而承担侵权责任。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Z间往來口益密切,社会活动对他人的影响无处不在,这种不作为侵权理论己经逐渐显露出具局限性,不能满足社会牛活的现实需求。因为法律规定总存在挂一•漏十的情
8、况,而合同约定乂相当赖于当事人意志,无从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⑴⑵下一页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上一页[1][2]求。由此,一种新的理论就成为必然。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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