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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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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建构行政主体的独立财产责任制——健全行政赔偿制度的设想问题的提出2一、原理论2(一)国家赔偿的本质:代己责任还是自己责任2(二)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2(三)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2(四)国家赔偿的立法起点2(五)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2(六)国家赔偿的三个关系21、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22、财政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关系23、具体行政主体的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关系2二、渊源论2(一)国家赔偿的发展历程2(二)当代国家赔偿责任的类型和内容2(三)国家赔偿的发展规律和趋势2(四)国家赔偿主体财产方面的改革3三、本体论3(一)行政主体独立的财产权利的性质和内
2、涵3(二)独立财产的特征3(三)独立财产的主体3(四)独立财产的客体3(五)独立财产的内容3(六)独立财产与国家行政赔偿3四、价值论3(一)方法论价值3(二)理论价值3(三)社会价值3officiallyestablishedonJuly1,2013,Yibincity,formerlyknownasthebus,integratedoriginalrongzhoubuscompanyinYibincityandMetrobuscompany,formedonlyinYibincityofaState-ownedpublictranspo
3、rtenterprises,thecompanyconsistsofoneortwo,thirdDivision.Integrationofpublictransportservicesisnotyetestablished39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方面,行政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特定的含义,它包括一定的实体法律责任,也包括程序上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包括行政上独立的财产责任。行政主体做出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行政赔偿时,行政主体仅仅是形式上的赔偿义务机关,实际上的财产赔偿责任是由国家承担,通过各级财政支付实现的。
4、这一体制带来许多现实的或者隐含的问题,首先,既然做出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并不最终承担赔偿责任,做出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直接、全部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规范执法、行政主体监督其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从根本上不利于保障依法行政;其次,国家的财政主要源于人民的税收,那么让纳税人最终承担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赔偿责任,合理性何在?再次,行政主体的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的经费,而经费大多是专门用于维持正常开支,支付赔偿款,是否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进而影响公共利益?一、原理论(一)国家赔偿的本质
5、:代己责任还是自己责任国家赔偿的officiallyestablishedonJuly1,2013,Yibincity,formerlyknownasthebus,integratedoriginalrongzhoubuscompanyinYibincityandMetrobuscompany,formedonlyinYibincityofaState-ownedpublictransportenterprises,thecompanyconsistsofoneortwo,thirdDivision.Integrationofpublic
6、transportservicesisnotyetestablished39本质是代己责任或是自己责任,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明确国家赔偿制度的必然需要,是确定责任承担,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的逻辑起点。如果是代已责任,国家没有义务承担第一位的赔偿责任;如果是自己责任,则国家就应承担第一位的赔偿义务。所谓代位责任是指,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是自己本身的责任,而是代替公务员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公务员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本应由其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财力有限,为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实际赔偿,才改由国家代替公务员对受伤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学说以
7、公务员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行为存在,以及所应负赔偿责任由国家代为赔偿为必要条件。其主要论据是∶第一,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权利的,依一般侵权行为法之法则,公务员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务员个人财力有限,为确保受害人能获得充分赔偿,以贯彻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有必要使有偿付能力的国家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所引起的损害进行赔偿。第二,由于公务员职务繁重复杂,有时难免疏忽而发生损害,如果因此即须向被害人赔偿,不免使公务员心生畏惧,遇事退缩,不敢负责,国家职能的实现因此而会大受影响,基于此问题的解决,国家出面代替
8、公务员承担赔偿责任也在所必然。第三,国家在对被害人赔偿后,在一定条件下〔公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对于实施该侵害行为的公务员保有求偿权。国家在此理论中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本质上乃系公务员个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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