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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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102206教授、博导)摘 要: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规定。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不同于以利益救济为根本目的的一般诉讼,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范围,既不宜过宽,也要预留发展的空间。建议赋予检察机关和法律、法规确定的特定公益性社团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单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要根据公益诉讼的特点,设置相应的程序,包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和临时禁令等。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中图分类号:DF74文献标识码:

2、A文章编号:1005-0078(2012)02-037-05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持续调整增长,我国逐步走入了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垄断行业乱收费、国有资产流失等重大、甚至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对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由此,“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行政法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对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多数学者主张尽早将行政公益诉讼纳入《行政诉讼法》,并提出了多种具体方案。①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在“短短几年时间就几乎取得了话语霸权地位。”②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民间公益组织

3、、律师甚至个人等都在进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探索,虽然尚未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但在全国范围内,公益诉讼案件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已不鲜见,不少案件得到了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受理和审理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案件,“司法审查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套不同于传统诉讼的‘准公益诉讼’模式。”③“两会”代表、委员也热议公益诉讼,提出各种各样的提案、议案和立法建议。④特别是2011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公益诉讼制度,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公益诉讼的肯定意向。目前,《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即将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将是不容回避的内容。

4、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化对行政公益诉讼具体制度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构建方案,已经是十分紧迫的课题。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涉及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制度。确定范围也是建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问题之一。对于一般行政案件,其受案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行政法学界基本达成这样的共识,认为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则上都应当允许提起行政诉讼,除非有特殊情形由法律作为例外排除。那么,对于①在中国知网期刊总库,作“行政公益诉讼”的主题词检索,论文达1400多篇,几乎都是2000年以后发表的;在中国硕士、博士论文库里作同样的检索,有论文

5、900多篇,也多是2000年以后的。②章志远:“行政公益诉讼热的冷思考”,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总第141期)。③江必新:《论公益诉讼的价值及其建构》,载2009年10月29日《人民法院报》第5版。④如农工民主党中央在2007年“两会”上就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参见台建林《:农工党中央:由检察机关挑起行政公益诉讼重担》,载2007年3月14日《法制日报》第6版。37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行政公益诉讼能否也采用这种立法思路和模式呢?这涉及到对这两类案件性质的认识。我们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与目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从我国现有的立法体制来看,

6、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其制度设计均仅限于传统诉讼法建立于“诉讼利益”理论之上的“被害者诉讼”,即原告只有在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上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可以启动诉讼程序,是一种主观诉讼的形式。而公益诉讼则属于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因为原告起诉并非因自己的权利或利益受到某种直接的侵害,而是为了维护客观的法律秩序或普遍的公共利益,因而是一种他益形式的客观诉讼。与“被害者诉讼”以权利救济作为根本目的、以司法救济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不同,客观诉讼所涉案件更主要的是以监督为目的,对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手段也不限于司法渠道。上级机关层级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等都是我国的法定监督形式。因此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不光“

7、应遵守司法审查的有限性原则,以确保行政的自主性”,①而且要结合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与其他制度的价值、功能和结构的融洽与和谐,以及司法的承受能力、社会各个层面的接受程度等诸多因素。具体而言,有关行政公益的纠纷主要集中于行政规划、行政公产管理、公共服务、国有资产保护、行业竞争监管、自然资源保护、公共工程建设、政策性行政垄断、产品质量监管、环境监管、医疗损害监管等领域。而并非这些领域的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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