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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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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医疗纠纷的概述第一节医疗纠纷的概念和特点一、医疗纠纷:是指求医者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的争执。其中求医者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服务提供者主要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根据医疗纠纷的概念,大致可以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1.医源性纠纷是指由于医疗服务提供者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包括:一、医疗过失纠纷,即由于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引起的医疗纠纷;二、其他医源性纠纷,主要是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语言不当等引发的医疗纠纷。2.医疗纠纷的几个相关用语:一、医疗过失行为:指医疗服务提供者因管理缺陷、技
2、术失误、失职行为行为等因素造成患者不同程度的机体损伤的行为;二、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三、医疗差错行为:指医护人员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四、医疗意外: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病员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五、并发症: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发生了现代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难以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六、疾病的自然转归:指疾病的最后阶段,包括痊愈、不完全恢复健康和死亡三种结果。与
3、医疗纠纷相关的疾病自然转归指病员虽有伤残、死亡、功能障碍等后果,但导致此种后果俄原因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而是病员疾病发展引起的必然结果。明确疾病自然转归的意义在于可借此判断诊疗护理行为有无过失和导致非正常损害,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第二节医疗纠纷处理模式的历史演变第一阶段(1950年至1959年)侧重于司法解决。医疗事故与纠纷直接由司法部门处理,经法律裁决。第二阶段(1960年至1977年)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性处理。对医疗事故与纠纷,医院或家属向法院起诉一般也不受理。第三阶段(1978年至1992年)开始医法结合处理。此阶段由各省市自治区先后制
4、定了地方性的关于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的一些规定、条例。第四阶段(1993年至2002年)5个司法解释。第五阶段(2002年以后)第二章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医患双方的权利一、患者的权利:1、基本医疗权(就医权,获得诊断权,获得治疗权);2、知情同意权;3、医疗选择权;4、保护隐私权;5、要求赔偿权;6医疗监督权二、医方的权利:1、医疗诊治权;2、医疗设备使用权;3、科学研究权;4、继续教育权;5、人身安全权6、获得经济待遇权;7、民主管理权。第二节医患双方的义务一、患方的义务:1、配合乙方诊疗的义务;2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劳动义务;3
5、、给付医疗费用的义务;二、医方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及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2、如实记载和妥善保管病例的义务;3、如实告知的义务;4、抢救及转诊的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义务。第三章医疗纠纷的认定和分类医疗纠纷医疗过失纠纷一般医疗过失纠纷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特殊医疗过失纠纷名誉权;隐私权、、、医疗无过失纠纷医疗意外;并发症;病情自然转归第一节医疗过失纠纠纷与医疗无过失纠纷根据医疗记过及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世为标准,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医疗无过失纠纷一、1、医疗过失含义: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包括疏忽大
6、意的过失(根据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和岗位职责要求,应当预见道并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病人造成一定危害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的,致使一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附加工作总结一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方案5篇第一篇一、指导思想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
7、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二、工作目标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全区安全生产高危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达到100%。三、主要任务(一)执法检查工作日安排我局现有在册行政执法人员14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2014年我局总法定工作日为3500个工作日,其中:综合执法工作日为2000个工作日;专项执法
8、检查工作日为800个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为700个工作日。在综合执法工作日中,实施行政许可为550个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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