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实务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实务

ID:42720497

大小:230.50 KB

页数:42页

时间:2019-09-21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实务_第1页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实务_第2页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实务_第3页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实务_第4页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实务_第5页
资源描述: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实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专题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实务主讲人:第二军医大学徐青松讲三个问题:医疗事故处理的基本法律理论知识;诊疗过程中应注意的刑事责任问题;司法实践中常见医疗纠纷案。一、医疗事故处理的基本法律理论知识一、医疗事故的概念与特征“指在诊疗护理过程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87年《办法》)“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办法》第24条)“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335条)一、医疗事故处理的基本法律理论知识一、医疗事故的概念与特征“指在诊疗护理过程工作中,

2、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87年《办法》)“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医疗事故。”(88年《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食物多样,谷类为主,粗细搭配谷类食物是中国传统膳食的主体,是人体能量的主要来源,也是最经济的能源食物。一般成年人每天摄入250g-400g为宜。没有不好的食物,只有不合理的膳食,关键在于平衡。食物多样化才能摄入更多有益的植物化学物质。谷类为主是平衡膳食的基本保证。粗细搭配有利于合理摄取营养素。二、多吃蔬菜水果和薯类蔬菜水果是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和植物化学物

3、质的重要来源,水分多、能量低。薯类含有丰富的淀粉、膳食纤维以及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富含蔬菜、水果和薯类的膳食对保持身体健康,保持肠道正常功能,提高免疫力,降低患肥胖、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风险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成年人每天吃蔬菜300g-500g,最好深色蔬菜约占一半,水果200g-400g,并注意增加薯类的摄入。注意合理烹调蔬菜。一、医疗事故处理的基本法律理论知识一、医疗事故的概念与特征“指在诊疗护理过程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87年《办法》)三级乙等事故: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2、体腔

4、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须重新实施手术的。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的,造成组织器官较大损伤;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94年卫生部关于永卫函字(1994)第1、2号文的复函中规定:“对确因诊疗护理错误,给病人造成伤害的,医疗机构应酌情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1989)第23号文《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一、医疗事故处理的基本法律理论知识一、医疗事故的概念与特征“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5、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002年《条例》)注意三点:1)违法的“法”已超出广义上的法律范畴;2)“人身损害”不需要达到功能障碍;3)去掉了“直接”,区别刑法与民法追究责任的异同。二、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应关注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问题2)手术全程录像及手术公证现象公证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仍不为法院采信。(类似民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内容的”为无效行为)2、公正地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形式公正与实体公正)3、坚持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相一致三、不属于医疗事故六种情况1、紧急避险(第1项)2、医疗意外(第2、

6、3项)3、无过错输血感染(第4项)4、患方原因(第5项)5、不可抗力(第6项)(注意:医疗差错)四、医疗事故的分类五、医疗事故的等级(四级)一级:死、重残;二级:中残、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残、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后果。16种损害(注意:拔错牙等“小”事也属医疗事故)六、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方式1、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报告、保管与封存、查处、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

7、一方承担责任。”(《条例》第18条)《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有患者在场。注意:第一,有权复印主体(患方及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第二,区分主客观病历;第三,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门(急)诊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2、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 协商、卫生行政部门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