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身心障碍学生鉴定与安置工作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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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安置工作實施方式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南市教特字第1000546904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南市教特(二)字第1020522832號函修正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南市教特(二)字第1040927792號函修正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六、十七條。二、目標:(一)建立各類特殊教育學生標準化鑑定程序,尊重個別差異,以給予適性教育診斷。(二)建立特殊教育學生多元、彈性就學、輔導管道,落實教育機會均等、適性發展權利。(三)強化殊教育學生家長之聯繫、服務支持,落實安置、輔導工作。(五)逐年向下延伸特殊教育介入,提供適當之療育與

2、教導,以達早期療育之目的。三、實施對象:本市各市立高中、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所有特教需求者。四、實施原則:(一)提出鑑定安置學生,需徵得家長同意才得進行鑑定安置後續相關流程,若經個管教師轉介但不願意接受鑑定安置之學生,請輔導室或教務處持續追蹤輔導與溝通。(二)小一新生持有發展遲緩證明之學生需於當年度10月底前重新取得新式身障證明,再提報安置;若未及時取得新式身障證明,請進行學生身分鑑定流程或移除特教身分。(三)幼大、小六、國三學生於跨教育階段時,皆須重提鑑定安置評估,其安置評估程序計畫,另行定之。(若提報學習障礙、情緒行為障礙者,務依其實施計畫及

3、時程辦理。)(四)鑑定安置流程為達適性安置,請安置單位個管教師落實安置適切性評估、鑑定回饋機制及IEP之擬定。(五)疑似特殊需求個案學生,歸類為:1、具有新式身障證明者:備齊安置審查表相關文件,送審安置。2、具有醫院診斷書之罕見疾病、重大傷病卡、語障、聽障、肢障、自閉症(AU、AS)、發展遲緩者:填妥安置審查表,送審安置。3、具有醫院診斷書、無醫院診斷書之學障、情障(含ADD、ADHD)、智障:備齊學、情障鑑定審查表相關文件,送審鑑定;若發現個案明顯具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任一障別之證據者,可縮短鑑定流程。(六)疑似特殊需求個案學生,鑑

4、定為學障、情障(含ADD、ADHD)、智障之鑑定程序計畫,另行依鑑定計畫辦理之。(七)鑑定為疑似障礙學生個案,若需異動其障礙類別請在隔年鑑定安置時提出(有特殊因素,亦需在間隔半年後提出再鑑定)。疑似障礙身分自鑑定安置公文發佈後,第三年應確認障別或移除身份,惟疑似障礙期間,跨階段需提出鑑定再確認。(八)小一注音符號學習欠佳、低成就學生轉介前介入輔導資料之完整性,應於鑑定適用有效期限內提出重新鑑定,且應施以相關診斷測驗,並針對需要給予進行轉介前介入輔導(補救教學),仍有疑慮者再檢附完整之相關測驗、補救教學資料,於第1學期結束前,將彙整之資料,提出鑑定,以

5、使非正式評量之資料收集更加完備。(九)請個管教師確實與家長及相關教師訪談瞭解學生,並準備學生之平時作業及月考試卷1至2份(經批改未經訂正,且最好抄寫及非抄寫作業各一份)表現及教務處或導師提供1年以上定期考查之國數成績,執行有困難可參考相關工作手冊。(十)疑似學障、情障學生擬提報鑑輔會鑑定,請務必先施以2到3個月之轉介前介入,並記錄於轉介前介入輔導紀錄本。(十一)市立高中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鑑定安置程序同上所述,惟事涉人力支援問題,若無法人力支援時,高中端須提供相當人力受訓支援收集量化、質性資料,方得進行鑑定工作,但目前不含學障鑑定。(十二)有關疑似

6、情緒行為障礙嚴重影響教師班級經營個案處理方式:學校發現個案由學校召開第1次個案輔導會議,議決一般輔導體系介入1週之學校團隊運作模式;執行一週後,召開第2次個案輔導會議,議決一般輔導體系介入之成效,若一般輔導介入仍無具體成效,致影響班級經營與一般學生輔導甚鉅者,由學校特殊教育特推會將個案基本資料(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個案安置審查及申請表)及特推會會議決議記錄,行文本市教育局辦理安置;其特教身分之鑑定再由情障鑑定心評教師介入處理。(學校端務請依情障鑑定流程及時程辦理。)(十三)疑似特殊需求個案學生,因礙於他因無法依正常鑑定、安置時程進行,卻急欲進入特教體系

7、者,其個案處理由學校透過特推會會議決議,載明原由行文鑑輔會,再擇期召開個案研討會,鑑輔會得邀集學者、專業人員、高階心評出席,且該個案特教需求提議者及個管教師,必出席該會議說明個案特教需求;上述個案研討會議之召開由提案學校特推會執行秘書辦理之。五、實施進度:如臺南市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時程表附件1。六、實施流程:如臺南市疑似特殊需求學生轉介前介入各校工作流程表附件2。七、各類別鑑定安置送審表件:(一)具有新式證明手冊者及具有醫院診斷書之罕見疾病、重大傷病卡、語障、聽障、肢障、自閉症(AU、AS)、發展遲緩及學前情緒發展遲緩(如出具區域型以上醫院之A

8、DD、ADHD、AU、AS、OD診斷書)之鑑定安置者:檢送臺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審查表、安置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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