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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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标准【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5-09【正  文】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标准    第1条     本标准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条第三项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各类特殊教育学生之鉴定,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鉴辅会)负责相关事宜。    各类特殊教育学生之鉴定,应采多元评量之原则,依学生个别状况,采取标准化评量、直接观察、晤谈、医学检查等方式,或参考身心障碍手册记载搜集个案资

2、料,综合研判之。    第3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所称智能障碍,指个人之智能发展较同年龄者明显迟缓,且在学习及生活适应能力表现上有严重困难者;其鉴定标准如下:    一心智功能明显低下或个别智力测验结果未达平均数负二个标准差。    二学生在自我照顾、动作、沟通、社会情绪或学科学习等表现上较同年龄者有显著困难情形。    第4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所称视觉障碍,指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视觉器官之构造缺损,或机能发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碍,经矫正后对事物之视觉辨认仍有困难者;其鉴定标准如下:  

3、  一视力经最佳矫正后,依万国式视力表所测定优眼视力未达○.三或视野在二十度以内者。    二无法以前款视力表测定时,以其他方式测定后认定者。    第5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款所称听觉障碍,指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听觉器官之构造缺损,或机能发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碍,导致对声音之听取或辨识有困难者;其鉴定标准如下:    一接受自觉性纯音听力检查后,其优耳语音频率听阈达二十五分贝以上者。    二无法接受前款自觉性纯音听力检查时,以他觉性听力检查方式测定后认定者。    第6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

4、四款所称语言障碍,指语言理解或语言表达能力与同年龄者相较,有显著偏差或迟缓现象,而造成沟通困难者;其状况及鉴定标准如下:    一构音障碍:说话之语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声调错误或含糊不清等现象,并因而导致沟通困难者。    二声音异常:说话之音质、音调、音量或共鸣与个人之性别或年龄不相称,并因而导致沟通困难者。    三语畅异常:说话之节律有明显且不自主之重复、延长、中断,首语难发或急促不清等现象者。    四语言发展迟缓:语言之语形、语意、语汇、语法、语用之发展,在语言理解或语言表达方面,较同年龄者有明

5、显偏差或迟缓现象者。    第7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款所称肢体障碍,指上肢、下肢或躯干之机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碍,致影响学习者;其鉴定标准依行政院卫生署所定“身心障碍等级”中所列肢体障碍之标准。    第8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款所称身体病弱,指罹患慢性疾病,体能虚弱,需要长期疗养,以致影响学习者;其鉴定由医师诊断后认定之。    第9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款所称严重情绪障碍,指长期情绪或行为反应显著异常,严重影响生活适应者;其障碍并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结果。    情

6、绪障碍之症状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惧性疾患、焦虑性疾患、注意力缺陷过动症、或有其他持续性之情绪或行为问题者。    严重情绪障碍之鉴定标准如下:    一行为或情绪显著异于其同年龄或社会文化之常态者,得参考精神科医师之诊断认定之。    二除学校外,至少在其他一个情境中显现适应困难者。    三在学业、社会、人际、生活等适应有显著困难,且经评估后确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辅导无显著成效者。    第10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八款所称学习障碍,指统称因神经心理功能异常而显现出注意、记忆、理解、推理、表达、

7、知觉或知觉动作协调等能力有显著问题,以致在听、说、读、写、算等学习上有显著困难者;其障碍并非因感官、智能、情绪等障碍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学不当等环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结果;其鉴定标准如下: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二个人内在能力有显著差异者。    三注意、记忆、听觉理解、口语表达、基本阅读技巧、阅读理解、书写、数学运算、推理或知觉动作协调等任一能力表现有显著困难,且经    评估后确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学习辅导无显著成效者。    第11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九款所称多重障碍,指具两种

8、以上不具连带关系且非源于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碍而影响学习者。    多重障碍之鉴定,应参照本标准其他各类障碍之鉴定标准。    第12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十款所称自闭症,指因神经心理功能异常而显现出沟通、社会互动、行为及兴趣表现上有严重问题,造成在学习及生活适应上有显著困难者;其鉴定标准如下:    一显著口语、非口语之沟通困难者。    二显著社会互动困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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