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再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再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ID:18774626

大小:63.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9-23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再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_第1页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再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_第2页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再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_第3页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再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_第4页
资源描述: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再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教育人員退撫新制,自民國85年2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13年,已建立教育人員在職時與政府共同負擔退休準備責任之觀念與制度。惟因當時配合退撫新制研修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係以原條例之架構為基礎,未作大幅變動,爰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業產生若干不合時宜之處,亟需檢討修正,且隨著社會人口結構高齡化及少子化社會發展趨勢,現行制度實有配合調整之必要。又鑑於現行人事法令規章涉及教職員或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事項,經歷次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約束。為使教職員退休制度更臻健全,本部爰參酌98年4月3日函送立

2、法院審議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一、增列本條例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立學校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二、本條例適用之教職員範圍,並明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修正條文第三條)三、教職員退休種類,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三種。(修正條文第四條)四、配合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等原因,增列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及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亦得准予自願退休。(修正條文第五條)五、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應屆齡退休,並增列大學校長及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得予以延長服務

3、之規定。另增列借調期間符合應即退休條件之非現職教師辦理退休及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六、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半殘廢以上者,應命令退休,並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之規定,提昇至本條例予以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七、為期完整規劃退休制度,將教師法第十五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有關資遣之規定,酌作修正並納入本條例。(修正條文第八條)八、增訂因配合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教職員加發薪給總額慰助金之規定。(修正條

4、文第九條)4/4一、退休金給與種類,分為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及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三種。(修正條文第十條)二、明定各種退休情形不同之退休給與,刪除辦理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及五十五歲自願退休加發五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同時為保障現職已符合加發退休金基數條件人員之權益,亦配合訂定過渡保障及再任追繳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三、對自願退休人員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以六十歲為原則,並參採年資與年齡並重之精神,對任職年資三十年以上者,另訂較低之起支年齡五十五歲;又考量國中、小教師囿於教學現場

5、狀況與高中職、大專校院教師不同,爰針對國中、小教師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者,另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另配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提高,增加展期與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對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在職教職員,另定保障及過渡規定,亦即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已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者,辦理自願退休時,得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至於未符上開規定之現職人員,於本條例修正施行第一年至第十年間依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條件自願退休者,除應年滿五十歲以外,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應符合附表所規定各年度適用之指標數,始得

6、領取月退休金,以達漸進延後年齡之效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四、刪除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之一)五、增列教職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如係執行職務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者,得另加發五個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之基準,則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六、為落實退撫基金提撥率應依精算結果訂定之原則,將法定費率上限酌予調整提高;增列任職五年以上非因案免職、撤職、解聘而離職者,得申請發還本人原繳付及政府撥繳退撫基金之本息。(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七、4/4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有關校長、教師、助教得採

7、計政務人員、公務人員、軍職人員、其他公職、公營事業人員、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義務役軍職併計退休之規定,涉及教職員退休年資採計等權利事項,爰提昇至本條例予以規定;另為因應國家整體政策之需要,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產業組「允許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以留職停薪或兼職方式,參與企業之創立或營運」及「積極開放大專校院教授及研究機構之人才借調投入產學合作」之結論,增列教師配合產學合作,經學校依規定同意借調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後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退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一、分別明定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新制助教自願退休與

8、屆齡退休,及職員屆齡退休之退休生效日,並明定月退休金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二、明定再任或轉任人員重行退休、資遣時,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核算退休金、資遣給與之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三、增列支領一次撫慰金遺族之範圍與順序及遺族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申領月撫慰金之條件;明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