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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3
《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特食管〔2017〕149号)精神,按照《广东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粤食安办健〔2017〕106号)要求,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及任务分工,特制定本方案。一、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属地监
2、管责任,打造企业自律、行业规范、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良好工作局面,严厉打击当前食品、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违法营销宣传、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着力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二、 整治重点(一)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主要包括:1.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2.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5.生产经营者
3、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6.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7.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二)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主要包括: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4、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3.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4.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
5、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主要包括:1.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1)未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2)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2.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
6、食品信息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与批准的保健功能和内容不一致;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进行网络交易。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
7、诉举报处理等制度。(2)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未审查、相关信息未登记更新。(3)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4.非实体店未落实许可要求行为。(1)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以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2)在许可注册的场所以外经营食品、保健食品。5.非实体店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1)电视台、报刊、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未审查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2)未定期对入场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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