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及其框架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及其框架

ID:18630569

大小:62.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9-19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及其框架_第1页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及其框架_第2页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及其框架_第3页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及其框架_第4页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及其框架_第5页
资源描述: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及其框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及其框架  《民事诉讼法》从1991年施行至今已逾十一年,若追溯到1982年试行的民诉法,则我们这个民事诉讼制度已经运行了足有二十年。在二十年中,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基本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纠纷也在不断变化,在民事诉讼领域,体现在民事纠纷种类的增加、纠纷范围的扩大、诉讼标的的增大和普遍不满意司法机关的裁判,同时,人们生活习惯、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的变化也导致了人们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看法的改变。人们更加强烈地要求在诉讼既要得到实体公正,又要求使纠纷更迅速地加以解决。1991年民诉法的规定对于今天的社会需要来说,无疑有些不足。因此,

2、我们讨论民诉法的修改,让这部法律保持一个不断进步的姿态。现仅就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框架谈点意见,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指导思想  民诉法的修改首先必须确立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这个指导思想必须适合于我国国情同时又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规律。首先这个思想不能过于宽泛,以至于落实不到具体的规定上,无可指导。比如,公正问题,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当然在民诉法当中也不能例外,但公正这个问题本身就过大,或者说是个观念上的问题,用来作为较为具体的指导思想,不免令操作者茫然。其次,民诉法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出自于我国的实际,要来源于司法实践中的切实需要。这也就是说,要以中国的情况作为立足点,看我们

3、需要什么,可以接受什么,而不是站在其他国家的立场,认为在那里得到成功的思想和制度就会一定会适合于中国。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现在看来,都有法院职权过于强大的缺点。比如级别管辖可以由法院的意志加以变更,法院在证明过程中进行职权探知,法院可以主动再审案件而不理会当事人的意愿等。这种规定导致了一些负面影响,其一就是当事人不认为自己应该对裁判的结果负责,而且因为法院是在完全包揽纠纷的解决,当事人也对结果不甚满意。其二是法院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力量严重透支,以至效率下降,形成大量积案。无论从哪方面来看,法院都是扮演了一个吃力而

4、不讨好的角色。  近些年来,民诉学界对民诉法采用的职权主义进行了积极的反思,并借鉴发达国家经过运行而被证明是成功的理念和制度,提出了当事人主义的指导思想。当事人主义的典型是英美法系国家那种当事人两造对抗,法官消极居中裁判的诉讼模式。依这种指导思想,当事人自己主张、证明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法院只是作出判断,这就可以解决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不予认同,法院面对纠纷疲于奔命的问题。但随着对外国制度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当事人主义并不是绝对的,在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中,其民事审判中也存在着职权主义的影子,而且,横向比较各国,会发现同在当事人主义下的当事人自由的程度却各不相同。更重要的是,在

5、我国长期实行职权主义指导思想的现状下,当事人主义具有多大程度上的可行性?因此,以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作为指导思想就成为新的主张。  在典型的对抗型诉讼中,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主张,法官就一定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因此,这种诉讼方式的前提是,当事人都清楚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有充分理性提出正确主张,可以进行有效的证明活动,并明白处分权对自身的意义。而在我国的大多数民事案件中,这种前提是不具备的。从地域上来看,或许身处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的人们,凭借着教育和文化资源的优势,在客观上更容易具备理解诉讼权利、进行程序操作的能力,但在教育文化欠发达的广大中西部,当事人群基本文化素

6、质尚且不高,何谈真正具备理解诉讼权利及操作诉讼程序的能力;再从城市和农村的差别来看,我国国民绝大多数属于农村人口,他们的诉讼观念是模糊的,对于实体请求、事实主张、证明责任这些概念没有了解,他们只能从内心的直觉来判断诉讼制度的好与坏。在我国,没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在小型案件中,当事人考虑到诉讼的成本可能不委托律师代理,同时又往往是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的基本知识,因而不能根据法律提出有效的主张;或者双方当事人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悬殊太大,而国内法律援助制度落后,无能力有效帮助力量弱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若单纯依靠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必然会在诉讼制度上形成弱肉强

7、食的法则,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考虑到上述原因,并结合成文法国家民事诉讼中连续审判的特点,我们提出以“协同主义”作为修改民诉法的指导思想。协同主义,是在以当事人为诉讼程序主体的前提下,法院、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互相配合,和谐地解决民事纠纷。  协同主义的理论基础,一是法院服务于人民的思想,二是当事人为纠纷处理主体的观念,三是彻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常的权利秩序的追求。在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当中,一切公共机构的设置和运行都要遵循“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法院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