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的意图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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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的意图及其实现一、《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指导思想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它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通过对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全面修订,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六年来,《民事诉讼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和及时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和利益关系等日趋多元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

2、现,人民法院在审理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中,对申请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等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影响和制约了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一些申诉得不到及时处理,有的被长期搁置,形成了“申诉难”的局面。“申诉难”,难就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不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中央高度重视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15问题,并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每次会议期间,均有不少代表提出修改现行民诉法议案,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

3、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占总数的近三分之二。因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将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其中,准备及时进行立法修改,以满足人民群众依法实现申请再审权利的要求。另一方面,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致力于研究对现行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行诉权化改造的办法,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再审之诉的可行性和制度模式。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20

4、0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向中央请示,建议相关立法修改,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代拟《关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定(送审稿)》。与此同时,为配合民事、行政再审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于决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改革试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为改革试点的纲领性规范文件,将“可能有错”作为再审准入原则,在广东全省探索民事再审制度的诉权化、程序化、法定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1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作为改革试点的纲领性规范文件,以“做

5、到‘六个明确’、区分‘两类事由’、实行‘两个分离’”为要求,在江苏部分地区推行以申请再审诉权化为目标的试点工作。受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民事再审理论与实务国际研讨会”;9月,组团出访考察法国、德国民事再审制度。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广东、江苏两省审监改革试点情况汇报会,就申请再审渠道是否畅通和规范、再审事由把握等方面的改革前后状况,掌握第一手的实证数据。这一系列的学术探索和试点实践,为破解民事再审程序立法和司法中的有关难题,进行了有益的理论准备和经验积累。全国人大启动立法程序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最高人民

6、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积极予以配合,并专门成立民诉法修改研究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研究和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及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供所需素材。为了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申请再审难”,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规范申请再审的行为,避免有的当事人无理缠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了审判监督程序中意见反映集中、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几个重要问题。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特点围绕着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完善民事再审程序15,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初步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再审之诉构建再审之诉,对现行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

7、进行诉权化改造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司法领域多数人的共识。“再审之诉”的含义在不同的场合或表述中也许有微妙差异,但一般说来,其大体的意思就是应赋予当事人针对生效裁判而寻求救济的部分行动以“诉权”或“诉讼权利”性质,既给以充分的程序保障,又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参见王亚新:“‘再审之诉’的再辨析”,载《法商研究》第2006年第4期。诉权或诉讼权利作为一种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只有现实地交由当事人依法行使,才能真正畅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保护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并不排斥规范当事人的申请再审行为,维护二审终审制度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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