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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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陈卫民2013年3月22日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建设项目优质、廉洁、高效实施,维护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

2、维护改造等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利用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省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列入政府建设项目计划,由各级政府出资或组织融资的建设项目。  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3、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4、统借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主权外债资金;5、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1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

3、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规定。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试点。代建制项目及代建单位必须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时予以明确。  经营性或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BOT(即建设—经营—转让)、

4、TOT(即移交—经营—移交)、BT(即建设—转让)、PPP(即公私合伙或合营)等方式融资的,必须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原则上应公开招标选择项目法人。对拟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应予以明确。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为:  (一)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设计招标方案;  (二)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或土地出让合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批,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地勘报告等;

5、  (五)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  (六)人防审查,消防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预算审查等;  (七)招标情况告知,招标文件审查、备案和依法招标;  (八)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九)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十)结、决算审查;  (十一)竣工验收;  (十二)资产移交。  第八条 —1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则制定审批流程,合理规并审批事项,强化工作协调,推行集中审批和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分工  第十条 成立萍乡市

6、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与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合署办公),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意见;  (二)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三)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成立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设在市监察局,为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7、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二)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制度和本办法情况,对市本级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1.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会议,  2.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报建及预算评审,  3.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4.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估价材料审核及大型设备材料采购,  5.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谈判、签订及履行,  6.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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