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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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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处方书写规范临床用血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操作规定母婴保健管理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求医疗保健管理法律制度学习要点第一节医疗处方管理处方---是指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处方书写一般规则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当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名称应当使用中文名。医疗机构或者医
2、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除了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WHO和发达国家都规定要用通用名开处方。)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如加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来佳)、不应书写成“100ml×2瓶”,应准确书写成“0.2g×100ml×2瓶”。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尊重患者用药的知情权及选择
3、权。药品书写规则特殊药品的处方规则执业医师须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须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第一类精神药品:布桂嗪、强痛定、复方樟脑酊、三唑仑、哌甲酯、利他林、氯胺酮、麻黄碱等)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血液管理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无偿献血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到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
5、间隔期间不少于6个月。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
6、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医疗临床用血规定血站是指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分为省血液中心、
7、地(市)中心血站、县(市)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等。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
8、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血站管理刑事责任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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