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不正義、族群導向積極賦權行動政策與原住民族

歷史不正義、族群導向積極賦權行動政策與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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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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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歷史不正義、族群導向積極賦權行動政策與原住民族──一個初步研究張培倫佛光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摘要:在關於積極賦權行動政策的哲學討論中,某些哲學家可能從應對歷史不正義進行補償此一角度,賦予該類政策道德正當性,但反對者則從下列三個論點質疑歷史補償論證:一、無法正確評估若無歷史錯誤發生時受害族群所應有的可能表現;二、正常能力標準的原初性;三、現今時空下被要求為歷史不正義負責之受惠者的無辜性。本文認為,如果積極賦權行動的適用者為具有維持族群自主發展意願的原住民族,則該類質疑並不成立。此一論斷之主要理由在於,某些當代多元文

2、化論者已指出,個人所屬文化社群之健全與否對於個人自主性及其自我認同之維持而言極為重要,因而對於本已具備某種程度的社會性文化的原住民族而言,以民族自治之類的族群權利,讓其重新拾回歷史上被迫喪失的自主性,尊重其自我決定族群未來發展的意願,會是較適當的制度設計。但如果原住民族想要進行自治,或在既有國家體系內展現其自主性,適當且足夠的專業人才培養勢屬必要。在此族群整體發展需求下,積極賦權行動不再只是對於受害族群個別成員不利處境的補償,它更是對於原住民族整體在歷史上所喪失機會的矯正,蘊涵此一意義的族群導向積極賦權行動政策

3、,應能讓前述三項質疑論點失效。關鍵字:族群導向積極賦權行動、優惠待遇、歷史補償、多元文化論、原住民族壹、前言在應用倫理學對於積極賦權行動(affirmativeaction)的規範性討論中,以莫斯雷(AlbertG.Mosley)為代表的一派意見由歷史補償的角度為該類政策進行辯護,主張由於歷史上不正義或不當政策之影響,致使少數族群或婦女在競爭社會職位時處於弱勢而無法獲得公平機會,而積極賦權行動有助於此一狀況之立即改善並歸還他們在歷史不正義之影響下所喪失的機會,因此是一種符合社會正義的政策。但以波伊曼(Louis

4、Pojman)為代表的反對意見則認為:第一、由於我們無法確認在歷史不正義未曾發生的前提下,曾遭受不當對待的弱勢族群現有的可能總體表現為何;第二、對於一些社會重要職位而言,正常的能力標準(normalcriterionofcompetence)才是具有權威性的原初考量(primafacieconsideration);第三、現存世代男性白人並非歷史上不正義制度的肇始者,他們也是道德上的無辜者,由其承受道德責任並不恰當。基於這三點理由,波伊曼認為以直接賦予社會職位的積極賦權行動政策進行歷史補償是值得懷疑的。此處應先

5、釐清的是,在相關討論中的積極賦權行動有兩種:弱形式的(weak)積極賦權行動,亦即以間接方式增強少數族群或婦女公平競爭社會職位的機會,包括禁止歧視行為及就學獎助等措施;強形式的(strong)積極賦權行動,又稱之為優惠待遇(preferentialtreatment),亦即直接將競爭中的社會職位賦予少數族群或婦女,提昇其於社會各專業領域中的人數佔有比例除非特別註明,本文後續所指涉的積極賦權行動均屬弱形式的積極賦權行動。。波伊曼並沒有反對強形式的積極賦權行動,其所反對者僅為弱形式的積極賦權行動,換言之,雖然當代社

6、會應對歷史不正義提出某些補償措施,以改善少數族群或婦女的機會,但基於前述理由,他認為此一措施之內容不應及於在升學招生或職業聘僱中直接撥出固定比例名額給少數族群或婦女。想要全面性地評估波伊曼對歷史補償論證的批評是否合理,並非此處所能完成的工作,本文僅想就如果積極賦權行動的對象為原住民族時,波伊曼的批評是否言之成理。此一議題限定基於兩個理由:首先,國內目前適用積極賦權行動政策的對象主要為原住民族,集中於此一對象較不會失去脈絡性而流於空論;其次,在討論此一議題最熱烈的美國社會中,雖然少數族群通常指涉「黑人、拉丁美洲裔

7、美國人、美國印地安人及亞洲後裔」(Cahn,1993:1),但實務上最主要的談論對象其實是黑人或即非裔美人(AfricanAmerican)。這些族群確實在歷史上都遭遇類似的制度性歧視,但他們在現今社會中的發展目標及不利處境卻有可能不太相同,尤其本文認為原住民族所遭遇不利處境之性質不應與其他族群混為一談,因此在評估論辯雙方的合理性時,應當分別處理。本文認為波伊曼前述批評在原住民族身上並不適用,其主要原因在於原住民族並非只是想以積極賦權行動擺脫歷史上所造成的個人經濟弱勢、文化弱勢與受歧視地位等不利處境,現實世界中

8、其與其它少數族群最大的不同在於,它更可能是一個試圖追求集體主體性與自主性並尋求族群未來整體發展的民族,譬如它可能想要進行民族自治,或者期待在社會決策過程中其民族集體意願獲得平等尊重。原住民族與其它少數族群在此一側面上存在重大差異,因此,在以解決歷史不正義所造成的前述困境為積極賦權行動之道德正當性進行辯護時,應該列入此一族群發展需求因素。為此本文初步嘗試提出「族群導向積極賦權行動」(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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