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伟与东海盈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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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人东海盈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6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伟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戚士贵,上诉人盈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进财、韦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徐伟伟诉称,2011年11月21日,盈达公司与第三人李新明因其他原因解除承包工程,后经徐伟伟、盈达公司、第三人李新明三方友好协商,第三人李新明将原承包的工程全部转让给徐伟伟继续接管施工,原

4、合同继续有效和其他一切经济事宜全部由徐伟伟负责。后徐伟伟又与盈达公司签订了127260的增加工程、85728元的宿舍楼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3年2月5日经过认真核算,盈达公司共拖欠徐伟伟前期工程款1603466元及后增加工程款127260元、宿舍楼85728元计1816454元。另外,徐伟伟又为盈达公司做帮工费用30000元和按盈达公司要求多开税票的税费4979.21元,以上盈达公司共欠徐伟伟总工程款1851433.21元。盈达公司已付徐伟伟1559081元,尚欠292352.13元,经徐伟伟多次向盈达公司索要,盈达公司都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请求

5、依法判决盈达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292352.1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盈达公司承担。  一审盈达公司辩称:一、徐伟伟所诉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1、徐伟伟诉称与我公司“签订了127260元的增加工程、85728元的宿舍楼工程合同”与事实不符。我公司与徐伟伟既未签订过127260元的增加工程合同,也未签订过85728元的宿舍楼工程合同。2、徐伟伟诉称“盈达公司已付徐伟伟1559081元”与事实不符。因为我公司已支付徐伟伟的工程款为1598915元。3、徐伟伟诉称“为盈达公司做帮工费用30000元”与事实不符。徐伟伟是为我公司建设厂房、办公楼、宿舍楼等工程的,双方之间

6、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存在徐伟伟为我公司帮工之说。4、徐伟伟诉称“按盈达公司要求多开税票的税费4979.21元”与事实不符。因为我公司已付徐伟伟的工程款为1598915元,而徐伟伟仅向我公司开具了1511028元的发票,不存在多开税票之说。二、徐伟伟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013年2月5日,双方经核算,徐伟伟所承接的我公司工程的工程总价款合计为1603466元,而我公司支付徐伟伟的工程款为1598915元。因徐伟伟所承接的工程尚有10%的外架没有拆除,且徐伟伟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应给予罚款,应扣除工程款128631元。故徐伟伟实际上从我公司多领取了1240

7、80元(我公司对此将另行主张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徐伟伟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4日,盈达公司(甲方)与李新明(乙方)签订协议书,将其二幢厂房、办公楼、一幢宿舍楼共计四幢房子的模板工程承包给李新明施工。协议书第1条约定乙方进入工地,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第2条施工进度,必须按甲方的计划安排同步进行或提前不可找出任何理由拖延施工日期,本工程计划在三个月内封顶,施工期间切不可出现打架、偷盗行为发生,打架一次罚款伍仟元,偷盗一次罚款伍仟元,严重交公安部门处理。第3条,甲方发包给乙方的房子报价面积按图

8、纸计算,房价以综合面积每平方60元计算,4号车间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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