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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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培训工作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培训,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师资队伍,推动学校办学事业的科学发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培训,是指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两类培训。其中非学历学位教育类培训包含博士后科学研究、访问学者、合作科研、骨干研修、课程进修、企事业或党政机关实践研修、业务技能及安全管理培训、学术交流(会议)、岗前培训、职(执)业资格考前培训等。第三条此规定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第四条培训原则(一

2、)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职工更新知识、提升素质的实际需要,确定年度参加培训人选,培训的专业或内容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或岗位工作对口。(二)重点优先,全面兼顾。以中青年教师为主要培训对象,优先支持重点学科、特色专业、新办专业、紧缺专业的学科(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及其他重点培养对象。(三)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培训的费用由学校、二级单位和教职工个人三方共同分担,其中二级单位及个人两方共同分担部分由两方协商确定各自分担比例。-11-(四)在职培训与脱产培训、个人申请与单位统筹相结合。在不影响个人岗位职责履行和所在单位

3、工作的前提下,鼓励教职工在职参加培训。第二章培训形式、期限及条件第五条培训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三种,其中在职培训是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的培训;脱产培训是指离开工作岗位利用工作时间去参加学习的培训;半脱产培训是指在培训期间累计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学)年的培训。第六条除学历学位教育和博士后科学研究培训外,其他各种培训的培训形式须为全脱产。第七条学历学位教育的培训形式,专任教师可以为全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其他人员原则上为在职,特殊情况下,经所在部门和学校批准同意半脱产培训的,学习期间其工作任务由所在单位内部协调

4、完成并保留其工作岗位,所在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增加编制或补充人员。第八条参加学历学位培训的期限按学制规定执行,参加非学历学位培训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学)年(从事博士后科学研究和参加合作科研、上级部门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及党委组织部门指定的党政干部培训除外)。第九条培训条件及要求(一)除报考在职非统招类硕士研究生者须在校在岗工作满1年外,报考其他类研究生的,须在校在岗工作满服务期限(指来校工作时及之前培训所约定的总的服务期限)。-11-被正式录取为统招(非定向,调转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类研究生的,离开学校前须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并结束人事(劳动)关系。

5、(二)申请从事博士后科学研究的,须以博士学位身份在校在岗工作满5年,人事档案不调转。(三)申请培训期限在3个月及以上的非学历学位培训(博士后科学研究除外)的,须在校在岗工作满3年。其中,申请访学、合作科研的,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硕士及以上学位。(四)出境培训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五)辅导员参加培训按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六)二级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正、副职领导,在任期内原则上不允许脱产参加培训(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安排或上级指定的培训除外)。(七)至培训结束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满2年的,不

6、安排培训期限在3个月及以上的培训计划。(八)除短期(3个月以下)临时性培训和上级部门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类培训外,未申报或未列入学校年度培训计划的,不能以计划外方式申请当年度的学历学位教育类培训和博士后科学研究等非学历学位类培训。(九)再次申请短期业务技能培训的,上次培训结束后返校在岗工作时间须满2年。(十)再次申请3个月及以上期限的培训,上次参加过学历学位教育类培训的,须在取得学历学位后返校在岗工作满5年;上次参加过非学历学位培训的,须返校在岗工作满3年;之前参加过非短期培训,且累计培训次数达2次的,除须符合本款前述条件外,还须满之前培训累计

7、服务期限。-11-第三章培训程序第十条各类培训按个人申报、二级单位同意、职能部门审核、学校审批、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一)每年10月份由人事处发布次年度培训计划申报通知。(二)教职工个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培训申请。(三)二级单位制订培训计划和推荐培训人选,报送人事处。(四)人事处汇总审核,制订全校次年度培训计划,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五)校内公示。(六)参训者填写并向人事处提交《岭南师院教职工培训审批表》及培训相关资料,实施培训前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脱产参训者办理离、返校登记手续,在职参训者提交在岗工作证明材料。(七)参训者

8、在培训期满15天内返回人事处和所在二级单位报到上岗。第四章培训待遇第十一条除脱产参加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培训者外,列入学校培训计划,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没有调转至就读学校,按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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