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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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多资料请移步:http://shop103787200.taobao.com/shop/view_shop.htm?tracelog=twddp  一、“非法”与“违反”概述第斗章“非法”与“违反”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大量使用了“非法”与“违反……法规”、“违反……规定”(以下一般将后者简称为“违反”)的概念与表述。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立法者在使用“非法”与“违反”  概念时比较“随意”,在没有必要使用“非法”、“违反”概念的条文中,也可能使用这一概念,其二,国外的刑法典是典型的固有刑法,所规定的基本上都是自然犯,违反行政管理的行政犯或法定犯都存在于附

2、属刑法中。但我国的刑法典分则规定了大量的行政犯,而行政犯都以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本章在广义上使用此概念,包含刑法分则所称的各种法规、国家规定等,下同)为前提,于是出现了大量的“违反……法规”、“违反……规定”之类的表述。其三,制定刑法典时占支配地位的犯罪论体系,也使得“非法”与“违反”概念增加。在采取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体系的德国、日本等国,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又没有违法阻却事由,该行为就当然是违法的,因此,在刑法总则已经规定了违法阻却事由的前提下,刑法分则仅规定构成要件即可。我国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没有区分违法与责任,违法由凹个要件综合性地决定,但四个要件只是

3、对犯罪的描述,而缺乏评价概念。为了不致处罚合法行为(或者为了不使司法工作人员将台法行为认定为犯罪),便不得不特别强调行为本身的非法性或违反性,导致“非法”与“违反”的概念增加。  面对大量的“非法”与“违反”的规定,解释者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其一,虽然刑法分则条文使用“非法”与“违反”概念比较随意,但不能认为“非法”与“违反”概念都是多余的。换言之,刑法分则条更多资料请移步:http://shop103787200.taobao.com/shop/view_shop.htm?tracelog=twddp  刑法舟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文中的“非法”与“违反”概念,既有必

4、要的,也有多余的,还有可能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所谓“必要”,是指具有实体意义,删除后会影响法条含义与犯罪认定的情形;所谓“多余”,则是指没有实体意义,即使删除也丝毫不影响法条含义与犯罪认定的情形①;所谓介于必要与多余之间,是指具有提示作用的情形。既然如此,解释者就必须区分哪些是必要的,哪些是多余的。当“非法”与“违反”概念是必要的规定时,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就必须证明行为的非法性与违反性;反之,当“非法”与“违反”的概念是多余的规定时,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就不必证明行为违反了什么法规。  其二,“非法”与“违反”显然不是完全等同的含义,解释者必须说明“非法”与

5、“违反”的含义,亦即,必须说明“非法”与“违反”  对于成立犯罪所具有的真实含义。  其三,不同条文中的“非法”的含义与作用并不相同,不同条文中的“违反”的含义与作用也不相同,解释者必须说明各个条文中的“非法”与“违反”的含义与作用。  其四,有的条文还同时使用了“非法”与“违反”概念,如何确定各自的含义,也是需要明确的问题。例如.刑法第344条前段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一般意义上说,违反国家规

6、定的采伐行为,不可能是合法的采伐;反之,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不可能符合国家规定。那么,在这样的条文中,多余的是“违反国家规定”还是“非法”?如果“违反国家规定”是必要的、“非法”是多余的,那么,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时,就必须证明行为违反了国家的何种具体规定。如果说“非法”是必要的、“违反国家规定”是多余的,司法机关就必须明确“非法”的具体含义。  二、“非法”  刑法分则有50多个条文以“非法”限制构成要件行为(不包括以①“多余的”意指没有实体意义,但不排除其具有语感意义。更多资料请移步:http://shop103787200.taob

7、ao.com/shop/view_shop.htm?tracelog=twddp  第十章。非法。与。塑垦二』二—..一了P.II耋矛0网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非法利益之类的表述),其中有的条文两次以上使用“非法”概念。显然,刑法分则条文中的“非法”概念的含义与作用不可能相同。根据笔者的归纳,刑法分则条文中的“非法”大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的提示德国学者耶赛克(Jescheck)和魏根特(Weigend)指出:“刑罚法规与其他所有的法命题一样,不是仅包含定义,而是由构成要件与赋予权利或负担义务的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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