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派分类权实辨析以「涅槃宗」问题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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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派分類權實辨析:以「涅槃宗」的問題為例馮樹勳1.引論:中國學術史的後設討論中國歷史學雖然有源遠流長的歷史,但學術史觀念,卻僅是晚清以來由章太炎等人提倡的,迄今已歷百年。然而,對學術史理論與方法論的後設研究,於今尚是一個人蹟罕至的領域。筆者以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之一,是純方法論的研究如果缺乏了堅實的研究案例為基礎,則對研究者而論,既沒有太大的參考價值,亦不能符合中國學術研究的傳統氣氛。然而,反過來說,只對學術史內作專題作個案研究,而不反省這些研究方法的基本假設,可能犯上了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弊病。我們可以採取的態度,正如《史記.太史公自序》中引述孔子作《春秋》的動

2、機說:「我欲載之空言,不如見之於行事之深切著明也」參司馬遷《史記.太史公自序》(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頁3297)。。抽象的理論可以使人明白,但卻不能提供真正具體的感受。本文在前半部分通過重新檢示學派分類的基本觀念,試圖澄清前賢對學派分類方法的一些混淆之處,並建立學派的兩種分類觀念(強義與弱義)及符合這些分類的基本要求。為了避免空談理性,本文後半部則以一個疑似存在的佛教宗派──「涅槃宗」為例,說明在學術史內一些觀念的混淆,使一些不符合強義意義,甚至也不符合弱義意義的「宗派」,竟然被誤為歷史事實的存在。近年關於學派的過程越來越多。本文所作的後設討論,對希望有

3、關研究者提供可觀照應用的框架。2.學派劃分的基本觀念檢察學派的劃分是構成學術史的重要概念,不過,可能由於它過於常見,大家對它的確切定義,都是習焉而不察,日用而不知。在中國古典紀錄中,「宗派」一詞,遠較「學派」一詞為常用,到了民國以後,則「學派」一詞的使用頻率遠超過「宗派」一詞。在中國學術史上,主流的思想是不同的「家派」,在述描先秦諸子時,司馬談「論六家要旨」中所指的六「家」和班固「九流十家」中的十「家」等-25-。所以當涉及中國學術的大流派,如儒、釋、道等,主要稱為「家」或「教」,而少稱「宗派」或「學派」。相反,當涉及儒、釋、道三家屬下的不同支派時,則多以「宗派

4、」或「學派」名。考察學派分類的標準,以谷力為先聲,其〈學派與中國文化〉一文中提出:「學派是以某種獨特的理論主張或獨特的方法、技藝為基礎而形成的學術群體」谷力〈學派與中國文化〉,見《中國社會科學》,1988年第4期,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頁111)。。但他並未就學派分類標準的合理性作詳細的探討,至於鄧偉志和林明崖的《學派初探》鄧偉志、林明崖《學派初探》(重慶:重慶出版社,1989年,頁1-7)。,則純為探討自然科學的學派為本,其中的分類標準,並不一定符合人文學科分類的需要。真正對人文學派分類的原則性討論,當推李貴生〈論乾嘉學派的支派問題──兼論學派

5、的一般性質〉李貴生〈論乾嘉學派的支派問題──兼論學派的一般性質〉,見《書目季刊》第33卷第1期,台北:中國書目季刊社,1999年,頁51)。一文。李文列出中國學派相關語詞的發展歷史,讀者可以追本溯源,本文不再贅述。更重要的是他指出了學派的五項特質,包括:一、學派是一個分類的概念;二、學派必須以其他學派為參照系來顯現自身的特色;三、學派的建立,有時是主動的,有時是被動的;四、學派是分類的觀念,因此一個具體學派的名稱、外延,以至內涵,均由分類的識見所決定,僅反映分類者對該學派的理解。五、當不同分類者各自對某學派的外延和內涵等有不同理解時,並不表示其中必然有一種說法比

6、其他說法更為合理。上述五點特質中第一項是學界的共識,並無特別爭議的餘地。然而,各種分類是否基於合理的標準,才是我們應關心的問題。1.學派的強義說法學派作為一種分類方式,實際上是一種歸納式的操作方法。任何合理方法的提出,必然與它的操作目的有著密切的關係。方法是因應目標而提出的,如果方法與目標相違,則它顯然並非一種合適的處理方案。對學派進行區分有下述兩項不同的目的:Ø首先,我們希望描述一項歷史上的事實,即:某些學派是歷史上事實地存在,並有足夠的具體証據支持;Ø其次,我們希望以分類的方式,把我們心目中一些有類同觀念或特徵的人物或學說,依照我們自行確定的標準,把它們綰合

7、在一起來加以討論。-25-因應上述不同的目標,我們對「學派」分類的標準,並不完全相同。依照這些不同,我們可以把學術史上對「學派」的說法,分為強義與弱義兩類。前者對事實的要求比後者更高,主要的區別在於:強義的學派分類必須較弱義的學派符合更多的客觀事實標準。作為確切的歷史事實,屬於一種客觀的描述,較難容忍互相衝突、互相矛盾的觀點,因為這些因素都會削弱事實的「確定性」。所以,李貴生提出學派分類特質的第四及第五點:「一個具體學派的名稱、外延,以至內涵,均由分類的識見所決定,僅反映分類者對該學派的理解」及「當不同分類者各自對某學派的外延和內涵等有不同理解時,並不表示其中必

8、然有一種說法比其他說法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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