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问题的国家立场研究与分析

自杀问题的国家立场研究与分析

ID:18363636

大小:66.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9-16

自杀问题的国家立场研究与分析_第1页
自杀问题的国家立场研究与分析_第2页
自杀问题的国家立场研究与分析_第3页
自杀问题的国家立场研究与分析_第4页
自杀问题的国家立场研究与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自杀问题的国家立场研究与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自杀问题的国家立场  王贵松  【摘要】国家对自杀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变迁,目前自杀行为属于法的评价空白领域。对于自杀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能否将其权利化,这涉及到个人的自我决定权、国家保护生命的义务、基本权利价值体系乃至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从国家的立场出发,不应将自杀界定为一种权利或者自由,也不属于个人的自我决定权的范畴。自杀有其社会成因和社会危害,国家应有所作为,努力防止自杀,履行自己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话题虽然沉重,却又不能不说。自杀,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是一场灾难,看似完全私域的行为,却让整个社会都难以承受。面对自杀问题,是否需要国家做些

2、什么,国家又能够做些什么,这是现代国家应该检讨的问题,它关乎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  一、国家对自杀态度的历史演进  自杀,顾名思义就是自己杀死自己,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用比较专业的界定那就是,“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①]这个定义不必去考虑动物的自杀,也不必去考虑时常熬夜以致于油尽灯枯的学者是在自杀,甚至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与积极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相区分。[②]对于自杀,国家的态度在发生转变。  (一)西方:由入罪到出罪  自杀是一个古老的现象,社会上褒贬不一,立法上也莫衷一是。在苏格拉底、柏拉图那儿并不承认选择

3、死亡的权利,生命属于神的财产,等待着上帝的召唤。但是许多古希腊和罗马思想家还是逐渐将自杀看作几乎完全是个人的事情,这里可能涉及对家人、朋友和自己的义务,但不会涉及对国家的义务。[③]在当时也有关于自杀的立法。只有未经国家批准,自杀才被视为非法。在雅典的法律中规定,如果在自杀之前说明生活难以忍受的理由,请求元老院批准,如果请求正式得到同意,那么自杀就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④]自杀被广泛接受。但是,“基督教社会刚一形成,自杀就被正式禁止。公元452年,阿莱斯宗教会议宣布,自杀是一种罪过,而且只能是一种恶魔般的疯狂的结果。但是,直到一个世纪以后,即在公元563年的布拉格宗教会议上,这项禁令才得

4、到刑法的承认。”“民法受教会法的启发,在宗教惩罚之外又加上世俗的惩罚。”[⑤]英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俄罗斯等一些国家都制定了法律,对自杀行为加以惩罚,或者入罪化。[⑥]到18世纪,人们还是认为,自杀的行为违反自然法和天启的宗教,国家的法律有理由对其予以诋毁。[⑦]但是随着宗教势力的式微和启蒙运动的展开,自杀逐渐在宗教戒律之外获得了一定的辩护,一些思想家如孟德斯鸠、伏尔泰、休谟、叔本华等积极主张自杀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反对国家对自杀行为进行惩罚。法国率先废除了自杀罪,1796年普鲁士废止自杀法规,1871年德国全面废止了有关惩处自杀的法规,1961年英国废止了对自杀未遂加以惩罚的

5、自杀法,自杀自身不再收到国家的惩罚。天主教在1983年的新教会法典中也废止了自杀者不得在教会埋葬和追悼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对自杀的法律评价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禁止个人擅自自杀,但国家可以批准其自杀;第二个阶段,对自杀的谴责是绝对的,自杀行为要受到国家的严惩;在第三个阶段,自杀行为不再受到国家的惩罚,甚至出现了“死的权利“的主张。  (二)中国:一贯的放任自流  自杀在中国有时又被称作“自尽”、“自寻短见”等,古籍中多有记载。春秋三传的《左传》和《谷梁传》即已出现“自杀”一词(前者出现3次,后者出现1次),表示行动者以利器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⑧]而《史记》一书

6、则出现了134次,而且已经用来表示用非特定或不知的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⑨]中国古代对自杀问题并没有在法律上给予评价,官方的态度可从其统治思想——儒法并用和若干做法中大致进行推测。  作为儒家经典四书之首的《论语》有多处论述与自杀有关。孔子提及伯夷、叔齐饿死首阳山时备极称道:“伯夷、叔齐饿于首阳之下,民到于今称之”;[⑩]“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齐与。”[11]孔子还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12]此处的“杀身”虽不可等同于自杀,但却可包含自杀。与此类似,《孟子》中提出“生亦我所欲也。义,变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13]“舍生”虽亦不可等

7、同于自杀,但同样能包括自杀的手段。生命在这里只是一种手段,为了“仁”、“义”,便可“杀身成仁”、“舍生取义”。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对自杀问题亦有论述,只不过其以国家利益为评价标准。他对“饿死首阳之陵”的伯夷、叔齐亦有评价,谓其为“无益之臣”、[14]“不令之民”。[15]对于“破家以便国,杀身以安主”的人,则视为“霸王之佐”。[16]由此可见,对于自杀,儒家与法家对于自杀问题即便不予褒扬,也不曾予以非难,这些认识亦为统治者所接受。现实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