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约自杀案件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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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Converter-未注册)http://www.word-converter.net故意杀人罪案例分析相约自杀的几个问题2010-1-510:23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中小】【我要纠错】  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甚至有人在网络上宣称自己没有自杀勇气,要找人相约自杀。相约自杀存在比较复杂的刑事法律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双方都死亡,自然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二)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  未逞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

2、未死亡一方没有对死亡一方存在教唆帮助引诱行为,虽然客观上精神对死亡一方有支持作用,但是不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及主观因素,所以不构成犯罪。  (三)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者自杀未遂。法律并不允许帮人“解脱”,因此即使是好心帮忙的人,只要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犯罪。本质上是受托杀人,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四)明知对方想自杀,而提供毒药、刀具,但没有直接实施杀人。  这种帮助者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应属于故意杀人犯罪的从犯。如递给毒药等行为,另一方也因

3、此死亡,而提供条件的没有死亡,实际上是帮助死亡,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如果两人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这位存活者就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因相约自杀构成的不作为杀人,须具备三个特殊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如事前都有自杀的决心和约定等;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未死者已昏迷就无此义务;第三,不履行义务,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当然,如果已实施自杀行为的人当即死亡,或即使救治也无法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存活一方不

4、构成犯罪。  (六)他人没有想死的念头,有人通过引诱、教唆、激将法等达到让对方死亡的目的,引诱教唆者不管是否亲自动手,都构成故意杀人。但是死者生前没有自杀的想法,与自己死前有了自杀想法,引诱教唆只是刺激、怂恿、加速了其自杀,这两者在量刑上应有区别。  (七)一方诱骗另一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意图,对诱骗一方以故意杀人罪处罚。论相约自杀案件的刑事责任——兼析李某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处理赵秉志相约共同自杀案件中,如果自杀者均自杀身亡,则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有关理论,不应也无法追究当事人即自杀者的刑

5、事责任;如果其中有的自杀身死,有的自杀未死或者未自杀,则情况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问题,对此类案件近年来刑法理论上有所研究但见解不一,司法实务中亦颇感困惑,因而有继续研究的必要。(WordConverter-未注册)http://www.word-converter.net《人民公安》杂志1997年第7期和第14期上围绕李某与王某相约自杀而李某未自杀且见死不救一案展开讨论,出现截然相反之主张。《人民公安》杂志邀请我就此发表意见。鉴此,本文拟对相约自杀案件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探讨,并分析对李某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处理。

6、以就教于刑法实务界与理论界同仁。一、相约自杀案件刑事责任的争议在相约共同自杀案件中,有的身亡,有的未死,未死者有无刑事责任?已有的研究见解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与表述:1分四种情况处理:(1)各自产生自杀念头后相约共同自杀,无相互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则互不负责。(2)甲教唆乙自杀且表示自己也一同自杀,结果乙自杀身死而甲自杀未死,对甲应按教唆自杀处理。(3)甲乙相约自杀,甲应乙的要求先将乙杀死,尔后甲自杀却未死的,对甲应按接受嘱托杀人处理。(4)甲乙相约自杀,甲提供了自杀条件如毒药,乙用此毒药自杀死亡,甲未死。对甲

7、应按帮助自杀从宽处理,一般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参见王作富著:《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20—521页。2分三种情况处理:(1)自愿相约自杀,不构成犯罪。因此,即使相约自杀未死的一方向自杀身死者提供了自杀便利条件的,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相约自杀的一方应对方要求杀死对方而自己自杀未死的,构成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3)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强制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参见陈兴良等著:《案例刑法教程》(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180页。3基本上与

8、上述第二种观点相同,只是对第(1)种情况表述为:对自愿相约共同自杀且无诱骗或帮助他人自杀而自杀未死的人,一般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各自杀者对其他自杀者死亡的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参见赵廷光主编:《中国刑法原理》(各论卷),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3—494页。4基本上与上述第二种观点相同,但对前两种情况有略为不同的表述:(1)2人真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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