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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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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考试范围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刑法的体系:编、章、节、条、款(“但书”——前段的补充、限制或例外)、项。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是犯罪,犯罪的构成条件,刑种,刑罚及其适用,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
2、用本法。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我过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四章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客体:指受刑法所保护的而受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2 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3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4 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罪过。第一章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1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
3、对象则未必。2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4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二章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1 作为: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危害行为。 2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上述法定义务的来源: 1 明文规定的义务。 2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七
4、章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16 以下8种情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6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八章 犯
5、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第九章 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旨在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6、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两者相同点: 1 性质相同,都是法定的正当行为。 2 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前提相同,合法权益正在受到危害或侵害时才能实施。 4 责任相同,超过法定限度,都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两者区别: 1 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只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 2 损害对象不同:正当防卫针对侵害者本人,而针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 行为限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迫不得已”,正当防卫只要求非法侵害存在并进行。 4 行为限度不同:正当
7、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大于非法侵害,但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则必须小于。 5 主体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和人民警察执行任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第八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意:犯罪意图的表露,属于思想范畴,未实施任何行为。)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未遂犯刑事责任: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危害大的可与既遂犯处罚相当。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
8、,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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