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條例的清盤條文-thelawreformcommissionofhong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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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關於《公司條例》的清盤條文報告書在諮詢期內,可於互聯網上查閱這份諮詢文件,網址:這份諮詢文件的撰寫工作主要由高級政府律師紀禮能先生負責。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1980年1月由當時的行政局任命成立。法改會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轉交的有關改革香港法律的課題。法改會現時的成員如下:梁愛詩女士,太平紳士,律政司司長(主席)李國能先生,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嚴元浩先生,法律草擬專員王津先生,太平紳士列顯倫先生,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吳斌先生,太平紳士佳日思教授馬可飛先生麥列菲菲教授,太平紳

2、士張達明先生法改會的秘書是施道嘉先生,辦事處地址為: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大廈20樓電話:25280472傳真:28652902電郵:reform@doj.gcn.gov.hk網站: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關於《公司條例》的清盤條文報告書目錄導言研究範圍諮詢過程保密本報告書中採用的縮寫和其他用語報告書的中英文本第1章總覽《香港公司條例檢討》本報告書的建議/綱要獨立的無力償債條例的用語第2章制訂獨立的無力償債條例以包括所有方式的清盤、接管、臨時監管及破產接管及臨時監管成員(有償債能力情況下)自動清盤取消董事資格無

3、力償債條例應該將各種程序分開表述第3章發牌予處理無力償債專業人員臨時監管“老祖父”條文的豁免培訓及持續教育每間公司有兩名專業人員彌償/擔保《破產條例》第4章司職人員的酬金(收費)現時如何看待司職人員的收費《費里斯報告書》需要成立小組審查司職人員的收費小組/審查員處事程序小組只審議經轉介的爭議收費個案小組成員向小組申訴小組如何收費小組享有訊問權第5章破產管理署的職能和經費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從商業登記費徵收的款項為破產管理署提供充裕和適當的經費需要由破產管理署妥善規管公司清盤工作第6章更訂成員(有償債能力情況下)自動清盤和債權人(無力償債情況下)自動清盤的名稱第

4、7章公司的少數成員第168A條在不公平損害的個案中採取清盤以外的補救方法區分公司清盤法律程序與雜項程序第8章分擔人第170條現在及過去成員作為分擔人的法律責任前董事及前股東的法律責任擴大分擔人可提交呈請的情況第171條分擔人的定義第173條成員死亡情況下的分擔人第174條成員破產情況下的分擔人適用於死亡或破產之前或之後的條文無力償債的公司第9章公司可由法院清盤的情況第177條公司可由法院清盤的情況規管機關第178條無能力償付債項的定義訂明格式無力償債的推定條例第178(1)(a)條所定的最低債項款額條例第178(1)條的當作條款條例第178(1)(c)條的

5、或有及預期債務透過電子郵件或圖文傳真送達文件債項的部分的轉讓第10章清盤呈請及其效力與清盤令的後果第179條與清盤申請有關的條文董事可提出清盤呈請呈請須載列電話號碼、圖文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呈請公告條例第179(2)條和第257條並不一致第180條法院在聆訊呈請時的權力分擔人第180A條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就無人反對的呈請進行聆訊除非有反對呈請的誓章存檔否則呈請視為無人反對第181條擱置或禁制進行針對公司的法律程序的權力不適用於條例第166條第182條清盤開始後財產的產權處置等無效待決的法院清盤案由破產管理署署長登記第183條扣押等無效第18

6、6條清盤令作出後訴訟須予擱置條文適用於債權人(無力償債情況下)自動清盤的情況近乎司法行為、近乎刑事行為和行政措施出售配額的權利第11章破產管理署署長在清盤程序中的工作第190條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須呈交破產管理署署長董事就資產估值擬備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費用延長呈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限期呈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28天期限免除呈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藐視法庭非執行董事不獲豁免擬備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罰款及監禁贊同誓章第191條破產管理署署長所作報告破產管理署署長有權酌情決定是否作出報告破產管理署署長無責任對非經營失敗的公司進行調查破產管理署署長對所有清盤案

7、都應該因應適當情況而進行調查第12章臨時清盤人、暫委清盤人和清盤人第193條臨時清盤人的委任及權力臨時清盤人的委任臨時清盤人的各項權力的範例第三者出席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的聆訊的權利第194條清盤人的委任、稱號等清盤人暫委清盤人清盤人可召集債權人會議和分擔人會議債權人可要求召開會議清盤人的委任以債權人會議的人選為依歸第195條破產管理署署長以外的人被委任為清盤人的情況下適用的條文第196條與清盤人有關的一般條文在不同條文分述辭職、免職及報酬的規定清盤人辭職清盤人的罷免第199條清盤人的權力需經認許的權力在附表列出清盤人的權力外幣第200條清盤人權力的行使及管

8、制把公司的資產售予審查委員會的委員第202條清盤人須將款項存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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