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诬告案中的地方官角色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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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诬告案中的地方官角色初探刘亚东摘要:清代的州、府两级地方官,大多主持地方的案件审理工作。作为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地方官员,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他们理想的施政理念,但是面对地方上的刑狱,特别是在处理诬告案件的问题上,事实上,他们却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处境中。一方面要主持公正,秉公执法,为民伸冤;另一方面又受到国家法律、上级官员的意志、在任地方民众的心理期盼、自身仕途道路,甚至是还有官场“潜规则”的影响而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不得不在案件的审判中进退两难。本文从社会史的研究角度出发,立足从地方民众、国家和地方官

2、员所形成的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脉络中去探究清代诬告案中的地方官员这一角色的灵活性。关键词:清代;诬告案件;地方官员清代的府、县两级地方官,作为地方案件的一审法官,是与基层民众接触最频繁的两级官员。作为国家行政权力在基层的实际执行者,他们的所作所为直接关系到国家统治政权的安全和地方的稳定。国家对他们的“寄以百姓,寄以城池府库,寄以钱粮征收在,责任尤重”。[1]P42因此,地方官-11-的选拔任用,历来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同时,国家也对理想中的地方官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制定了地方官员职业道德规范,主要有:刚正

3、不阿、铁面无私、清正廉明、忠于君主、体恤民情。事实上,这几项规范间是存在逻辑矛盾的。因为,刚正、无私和清廉都侧重于要求司法者不屈从权贵的威逼和利诱,而是能够严格地遵循法律规定;而忠于君主和体恤民情有时却要求不执著与僵硬的法律条文,而是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灵活司法,甚至完全抛开法律,径直按照某种道德要求或利益要求作出判断。从清代诬告案中地方官的表现,足以证明这几条规范中的内在矛盾,实际上是使地方官员陷入了一个左右为难的境地。一、判牍的作者及其处境1、判牍的作者一个人的素质决定他的态度,进而将他的态度

4、付诸行动。清代的判牍者大多数是进士、举人和贡生出身,这些人通过参加科学考试而获得功名继而被授予官职,他们也就是所谓的“正途”出身的官员,也正是这种教育背景,决定了他们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十分之深。这一时期,能够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官职,是传统中国文人最理想的人生目标。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捐納制度是导致清代官风堕落的重要原因,而“甲科出身”的官员,由于他们受的是正规的儒家体系教育,并由此获得管理社会事务的知识,所以也获得了社会的尊重与信任。这些人身上的儒生气质,决定他们有强烈的入世责任感,希望实现经世治民的儒家理

5、想。一系列的学者研究表明,尽管到清朝中后期,由于捐納制度的扩大,由“正途”贡生担任官职的比例在下降,但是,在官吏阶层中,“正途”出身的官员数量还是远大于“异途”出身的官员数量。[2]P130P156-11-因此可以肯定,判牍中的这些官员的行为和观念在清代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足以代表当时官员的主流。清代大部分的判牍者仕途都是比较顺利的,还不乏一些佼佼者,像是一代廉吏于成龙,阅读于成龙所留下的判牍,更可以从中发现他们是如何在官场起步时,从知县到知府时为官所用的智慧和处事方法,更能够深刻地了解清代地方官场的

6、潜规则。2、压力重重,制度制约下的地方官清代地方官员的压力主要表现在职能全面、人员短缺、财政紧张等,而国家重典治吏的政策更是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利刃。州县官员虽然品秩不高,但在地方上却代表皇帝行使职权,具有很高的地位,和非常重要的作用。清人有云:“夫天下者,州县之所积也。”[3]p92他们的公务繁多而琐碎,“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滑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如此繁杂的日常事务,地方官面对的却是很大的区域和人口,而可供地方官支配的行政人员编制也极为短缺。此外,清代实行

7、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基本上没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划分。一切财政理论上都统归中央管理,地方上根本没有独立的财政开支。与此同时,法律的制定也没有体谅到地方官员为官的难处,而是为了保障皇帝对吏治的期望,实行重典治吏。在清代,《吏部则例》、《六部处分则例》和《大清律例》为官员规定了详尽的惩处内容,从职责政务、官纪文风到道德品行,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有可能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在司法领域,从案件的审理到判决,法官的责任无处不在。-11-在司法管辖方面,为保障行政等级制度的权威性,各级司法机关对轻重不同的案件管

8、理权限有严格的划分,司法官吏超越规定权限受理审判案件,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对于户婚、田土、钱债、斗殴、赌博等细事,法律规定:“于事犯地方告理,不得于原告所住之州、县呈告。原籍之官,亦不得滥准行关;彼处之官,亦不得据关拘发;违者,分别议处”[4]P389。案件的应准不应准,关系到正常的司法秩序能否得以维护,所以应准而不准,或者是应不准而准的都是法律禁止的。二、诬告案中地方官的策略:谨慎行事“古来政之弊也,不徒弊于疏略,抑且弊于繁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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