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223578
大小:63.50 KB
页数:35页
时间:2018-09-15
《社会募捐中捐款余额所有权问题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社会募捐中捐款余额所有权问题探析冷传莉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引言 社会募捐纠纷案件近年来不断发生,其中发生在广西横县的一起捐款余额所有权归属纠纷引发了广泛的争论,1类似案件对法律规制提出了直接的要求。而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社会募捐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理论上对社会募捐法律性质及其纠纷的处理也未作出必要回应。因此就募捐引发的纠纷不能仅仅就案件讨论处理办法,因为那只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处理办法,不符合法治——规则之治的要求,不利于人们在纠纷发生之前作出安排,不利于引
2、导人们的行为态势。因此如何规范募捐行为、认定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明确捐款余额的所有权,必须放在一般层面来讨论,并上升到一般法律规则对此类问题进行规制,这不仅对保护捐赠人的积极性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也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重大价值取向。theprovisionsof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quality...2.4.1.1theunitworksacceptancerateof100%,thequalityevaluat
3、ionofatotalscoreof95orabove;2.4.1.2regulatedWeldingNDTinspection100%,regulatedweldingapassingrateof>99%,andweldbeadappearance;2.4.1.3boilerhydraulic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通常,社会募捐纠纷发生的情形主要有:(1)捐款人承诺后不交付款项;(因《合同法》已对涉及道德性质的赠与作出不得撤销的规定,故本文对该问题仅一般涉及)(2)募捐人募集款
4、项后不按捐赠人的意图或捐款目的使用,如挪作他用、据为己有等;(3)捐款虽用于特定目的,但当特定目的实现之后或根本不能实现时,其余额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谁?后两个问题的解决显然归结于对捐款余额权属的最终认定。一般学者都将社会募捐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讨论的重点,并都没能从法理角度或以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令人信服地说明捐款余额的所有权问题。而事实上,类似的案件不仅应对募捐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界定,而且关于捐款余额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最终不容回避和忽视的,这样的一个产权的界定的问题更具学理意义和现实意义。我认为捐款余额权属的确定必须依赖于
5、以下问题的解决:(1)社会募捐为何种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2)社会募捐法律关系中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的内容如何?(3)社会政策和公共利益价值取向的定位。(4)法理或现行法中,关于所有权的取得途径。 一、社会募捐的法律定性 “募捐”,《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募集捐款或物品”。顾名思义,募捐是募集钱财捐助他人的行为,指一定的单位或组织以公开形式为特定目的向不特定人发出捐资钱财行为。其中一定的单位或组织为募集人,募捐对象为受益人或受捐助人,无偿捐助钱财的人为捐赠人。募捐不是等价交换的媒介,也不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而
6、应是社会成员间相互关心与帮助行为的重要法律媒介。关于社会募捐的法律性质如何,目前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一)社会募捐法律性质在理论上的争议 1.代理行为说theprovisionsof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quality...2.4.1.1theunitworksacceptancerateof100%,thequalityevaluationofatotalscoreof95orabove;2.4.1.2regulatedWeldin
7、gNDTinspection100%,regulatedweldingapassingrateof>99%,andweldbeadappearance;2.4.1.3boilerhydraulic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代理行为说依募集人是何人代理人可分为两种观点,其分别得出的结论是截然相反的。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募集人作为捐款的发起人,在接受捐款的过程中,实际上充当了受益人的代理人的角色。2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捐赠人、募集人和受益人的三方关系中,捐赠人与受益人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募
8、集人是捐赠人的代理人,当捐赠人将捐款交付募集人时,即表明募集人作为捐赠人的委托代理人。另外,还有人持隐名代理说,该观点的人认为,募集人与受益人之间为隐名委托代理关系。鉴于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直接代理,没有规定“未披露委托人”的隐名代理(《合同法》实际上在委托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