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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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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社会募捐中捐款余额所有权问题探析冷传莉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引言 社会募捐纠纷案件近年来不断发生,其中发生在广西横县的一起捐款余额所有权归属纠纷引发了广泛的争论,1类似案件对法律规制提出了直接的要求。而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社会募捐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理论上对社会募捐法律性质及其纠纷的处理也未作出必要回应。因此就募捐引发的纠纷不能仅仅就案件讨论处理办法,因为那只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处理办法,不符合法治——规则之治的要求,不利于人们在纠纷发生
2、之前作出安排,不利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态势。因此如何规范募捐行为、认定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明确捐款余额的所有权,必须放在一般层面来讨论,并上升到一般法律规则对此类问题进行规制,这不仅对保护捐赠人的积极性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也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重大价值取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通常,社会募捐纠纷发生的情形主要有:(1)捐款人承诺后不交付款项;(因《合同法》已对涉及道德性质的赠与作出不得撤销的规定,故本文对该问题仅一般涉及)(2)募捐人募
3、集款项后不按捐赠人的意图或捐款目的使用,如挪作他用、据为己有等;(3)捐款虽用于特定目的,但当特定目的实现之后或根本不能实现时,其余额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谁?后两个问题的解决显然归结于对捐款余额权属的最终认定。一般学者都将社会募捐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讨论的重点,并都没能从法理角度或以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令人信服地说明捐款余额的所有权问题。而事实上,类似的案件不仅应对募捐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界定,而且关于捐款余额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最终不容回避和忽视的,这样的一个产权的界定的问题更具学理意义和现实意义。我认为捐
4、款余额权属的确定必须依赖于以下问题的解决:(1)社会募捐为何种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2)社会募捐法律关系中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的内容如何?(3)社会政策和公共利益价值取向的定位。(4)法理或现行法中,关于所有权的取得途径。 一、社会募捐的法律定性 “募捐”,《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募集捐款或物品”。顾名思义,募捐是募集钱财捐助他人的行为,指一定的单位或组织以公开形式为特定目的向不特定人发出捐资钱财行为。其中一定的单位或组织为募集人,募捐对象为受益人或受捐助人,无偿捐助钱财的人为捐赠人。募捐
5、不是等价交换的媒介,也不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而应是社会成员间相互关心与帮助行为的重要法律媒介。关于社会募捐的法律性质如何,目前理论界有不同观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社会募捐法律性质在理论上的争议 1.代理行为说 代理行为说依募集人是何人代理人可分为两种观点,其分别得出的结论是截然相反的。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募集人作为捐款的发起人,在接受捐款的过程中,实际上充当了受益人的代理人的角色。2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捐赠人、募集人和受益人的三方关系中,捐赠人与
6、受益人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募集人是捐赠人的代理人,当捐赠人将捐款交付募集人时,即表明募集人作为捐赠人的委托代理人。另外,还有人持隐名代理说,该观点的人认为,募集人与受益人之间为隐名委托代理关系。鉴于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直接代理,没有规定“未披露委托人”的隐名代理(《合同法》实际上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已有隐名代理的规定),因此可以借鉴英美法中隐名代理的规定来解决募捐纠纷。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代理行为说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符。首先,募集人不是受益人的代理人
7、,也不是捐款人的委托代理人。从社会募捐的过程和成立要件来看,并不存在受益人或捐款人委托募集人为之募集捐款的意思表示,而委托的意思表示是委托代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故募集人与受益人或捐款人之间并不当然产生代理法律关系。其次,现行民事法律并没有募集人是受益人法定代理人的规定,且法定代理是民法中为弥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为能力方面的缺陷而设置的制度,带有亲属法的性质,从立法宗旨上看社会募捐不构成法定代理。基于同样的理由,也不构成指定代理。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募集人发起募捐活动都是以自己的名义
8、发起的,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自己决定发起的,即是募集人自己为受益人募捐的意思表示。正基于此,募集人符合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当事人的特征,在募捐法律关系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 2.无因管理说 一般地说,学者们均不只以单一的无因管理的理论分析社会募捐,而是结合赠与合同、委托代理等理论加以论证。如李显冬教授在评析广西横县地税局余辉捐款纠纷一案4中就指出,社会募捐由三层法律关系构成,第一层是捐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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