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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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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统称社会法人)。第三条市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公共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推进辖区内社会法人失信惩戒的实施及其管理。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具体负责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的维护和运行。社会法人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第二章失信行为第四条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分为商务领域失信行为和政务领域失信行为。第五条社会法人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社会法人在生
3、产、经营、服务中产生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二)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的行为;(三)骗取贷款、出口退税以及非法集资、担保的行为;(四)故意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等行为;(五)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六)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七)违法用工或者拖欠员工工资、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八)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其他违法、违约行为。第六条社会法人政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社会法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司法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4、一)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二)未通过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四)诉讼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转移财产或者规避、逃避执行等行为,以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五)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章失信行为认定第七条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第八条社会法人一般失信行为包
5、括:(一)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按照各部门或者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或者被处以警告的:(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因执行能力不足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三)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单位缴费6个月以内的;(四)拖欠税款、员工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内的;(五)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轻微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第九条社会法人较重失信行为包括:(一)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按照各部门或者各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
6、可证、营业执照的;(二)被法院判定承担部分或次要民事责任的;(三)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四)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五)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六)拖欠税款、员工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等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七)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八)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较重的;(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较重失信行为。第十条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被处以严重行政处
7、罚(按照各部门或者各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判断)或者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二)被法院判定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的;(三)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12个月以上的;(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或者服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拖欠税款、员工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等6个月以上的;(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资格或者其他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的;(七)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八)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机
8、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四章失信惩戒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在日常监督管理、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行政许可、采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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