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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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1990年,原告吴瑞宗,十五岁,就读于被告龙涓中学。同年10月31日,被告龙涓中学组织全校师生秋游。被告陈文德、陈志远(均系被告龙涓中学的教师)随身携带一把鸟枪。中午时分,就在师生们午餐休息时,被告李恒彬(十五岁,系原告同班同学)趁老师不注意,私自玩弄鸟枪,不料,迸射出的金属弹伤及原告等人。同年11月12日,经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X线检查,原告“左手软组织弥漫性分布数十枚砂粒状高密度金属弹影”,诊断意见为:左手软组织金属弹残留。经常规的清创消炎处理,原告于次日出院。之后,原告又经

2、民间草药治疗,伤口逐渐愈合。  2004年8月10日,原告左手无名指和中指感染发炎。经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诊断,确认原告“左掌软组织内多发性金属异物,伴发炎”。并经CT检查,确认原告体内分布着140多粒金属异物。其中:左手掌103粒,左前臂11粒,左大腿12粒,左膝部12粒,左小腿3粒,右大腿4粒,右膝部2粒。同年8月18日至9月19日,该院对其进行5次手术,共取出金属弹37粒,共花去医疗费12841.52元。  2005年1月12日,原告向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

3、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9032.56元。【本案焦点】  原告吴瑞宗认为,被告陈文德、陈志远在履行教师职责时,没有尽到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带枪支,并且疏忽对枪支的管理,在客观上给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创造了条件,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龙涓中学在组织师生秋游过程中,对教师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原告等人受伤,同样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李恒彬,持枪玩耍,致枪走火,伤及原告等人,是直接的侵权人。虽其当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现已成年,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龙涓中学

4、认为:首先,陈文德、陈志远为了打猎而违反法律,私自带枪上山,是个别老师的违法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应由个别老师承担责任。其次,本案的直接侵权人是被告李恒彬,自应与个别老师共同承担责任。再者,原告已于1990年11月12日明确知道左手分布有数十枚砂粒状高密度金属影,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告受伤之日起算,至今时效早已超过,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李恒彬认为,事发当时他并不知道枪里装有砂弹并且那么容易走火,该枪走火射出砂弹造成原告等人受伤,实属意外,答辩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陈文德、陈志远认为:

5、首先,原告于1990年10月31日被枪弹击伤,其伤情在当时已经十分明确,原告至今才起诉,早已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其次,即便原告的诉求没有超过时效,答辩人也不必承担责任。因为带枪上山是为了防止山上的野兽和镇邪之用,出发点是为了学生的安全,属于履行学校职责的范围。答辩人当时因骑摩托车走在队伍前面才先持枪,后来不能骑摩托车时,该枪就由其他师生轮流作为旗杆带到山上,该枪并不始终都为答辩人持有和管理。再者,原告的人身损害是被告李恒彬的直接侵权行为造成的,虽然李恒彬当时只有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有一定识别能力

6、,其擅自开枪造成原告等人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纵观上述各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本案的焦点在于:第一,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罹于诉讼时效?第二,两位老师带枪上山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裁判要旨】  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志远、陈文德在被告龙涓中学组织师生秋游过程中,私带枪支,并因管理不善和疏忽大意,造成被告李恒彬持枪玩耍走火射伤原告吴瑞宗,对此被告陈志远、陈文德存在主要过错责任,应共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恒彬属限制民事行为人,对持枪玩耍可能产生致人损害的后果,有一定的识别能力

7、,因此被告李恒彬对原告所受损害也有过错。鉴于被告李恒彬现已为成年人,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龙涓中学组织师生秋游过程中,对二被告陈志远、陈文德未尽教育、管理的义务,使被告陈志远、陈文德私带枪支;此外,对学生未尽管理、教育的义务,使被告李恒彬擅自持枪玩耍。因此被告龙涓中学对原告所受损害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请求四被告赔偿的数额中,依查明的事实应予确认的是:医疗费12841.52元、误工费5430.99元;护理费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根据原告因手术造成白细胞减少和神经系统损伤,且

8、在出院后确需一定的营养费支持的实际情况,可适当确定为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因身上残留枪弹造成的精神痛苦的实际情况,可确定为1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为32392.51元。  被告龙涓中学、陈志远、陈文德辩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在身体被侵害时,并不知道自己体内残留枪弹的具体数量和部位且需要手术取出,因此原告只能在日后的手术取弹时,才能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故应从手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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