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时间起算点

浅议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时间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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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时间起算点发布时间:2009-09-25被阅览次数:353来源:蒋国彩案情简介:2006年8月28日晚上,甲开出租车(乙搭乘)行至某国道路段时,突然发现前方有某路政施工单位设置的三角椎桶(该椎桶无反光标识),甲为躲避椎桶,致使车辆翻下路基。结果车受损,乘车人乙右眉眉骨有突出擦伤,甲送乙前去医院检查处理,并安排乙住院。三天后,乙离开医院外出行走;28天后,医院因找不到乙,通知甲前去为乙办理出院手续。甲为乙结算,全部医疗费(含入院前接诊检查的费用)总额不足3000元,其中,床位费占总费用的30%。甲由此作出判断:乙伤情

2、不重。随后,乙得知甲已为自己结清全部住院费用,遂向甲提出还应再支付自己1万元人身损害的赔偿金(此处先抛开与其他被告的法律关系)。多次协商而甲不从,故搁置下来。2007年12月3日,乙做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2008年11月4日,乙起诉。法庭上,甲以乙自行委托鉴定有程序瑕疵为由,要求法院重新委托鉴定,并得到法院支持。于是,本案再次开庭时已是2009年2月14日,当日法庭辩论终结。以上是笔者本人近期所代理的一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金具体数额的计算,故此引出“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时间起算点”问题。作者

3、观点:(一)因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时间取算点不同,所得赔偿结果可能大不一样。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时间取算点,也称“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所谓标准时,即是指:司法审判实践中,当依据有关参数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具体数额时,应以哪一年度或哪一时间点来作为标准时间,以决定所应选取的基础统计数据,从而使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或赔偿结果得以产生(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标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据此,自事故发生至乙起诉,本案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亦即赔偿计算标准数据的时间取算点,实际已由乙起诉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等取算时间决定,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于2009年2月14日,本案的赔偿计算标准时实际已被确定在2008年。此前虽有2005、2006、2007、2008等多上年份通过,但已均不能再称为本案的“标准时”。现假设乙出院以后,即与甲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一事,因协商未果,而乙随即起诉。那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即有可能为2006年。2006年

5、的上一年度为2005年,则受诉法院所在地(新疆)的城镇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990元。按乙的十级伤残,其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应为:20×0.1×47990=15880元。即甲只需向乙赔偿15880元。此数据距乙当初自己索要的1万元目标,虽说多出5880元,但差距还不算太大。因此,甲、乙双方一般不会觉得自己距离法律太遥远(或审判结果距离甲乙双方所预料的目标有太大出入)。而眼前的既成事实是:乙拖延至两年以后才起诉,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又跨一了个年度,现在赔偿计算标准时已变成2008年。至此,乙的十级伤残,按2008年受诉法院所在地新疆的城镇居

6、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32.04元计,则甲需付乙的赔偿金已为:20×0.1×11432.04=22864.08元。此一结果比前以2005为标准时所计算出的赔偿数额多出近7000元。两者相比,后者竟是前者的近1.5倍。再与乙当初自行索要的1万元目标相比更是翻了一番还多。至此,前后两个理论上假设的标准时(亦即赔偿计算标准的时间取算点),所据以计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数额,差距竟如此之大。已无法不引起人们对于该“标准时”设立的立法目的以及立法本意,作法的价值意义上的更大思考。(二)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间取算点的本意?补偿?惩罚?或……众所周知

7、,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时间取算点,亦即司法实践所称的标准时,过去司法实践中并未有过明确的界定,而只是在理论上有两个时间点。这两个时间点,一是侵权行为时,包括侵权行为发生时和侵害结果出现时;另一就是现行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现行司法解释只所以选取后一时间点为标准时,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所载,其本意是因为考虑了:“对受害人损失的实际填补,通常对受害人较为有利”,以及“本解释鉴于涉及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的主要是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只有当此两种损害后果

8、现现时方才适用该标准时规定——笔者注),其对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是指向未来,因此确定以最近实际填补的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应当说,司法解释在当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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