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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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各项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扶贫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扶贫开发“十五”规划纲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扶贫专项资金,包括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下达的教育、卫生、水利、广电、草危房改造等扶贫专项资金和省委驻县扶贫工作队(简称省工作队)后方单位支持的扶贫资金,以及工作队员向有关方面争取到的用语扶贫的资金等。通过省财政厅“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专项拨付的财政扶贫资金,仍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7号文)执行。第三条后方单位支持的非财政性扶贫

2、资金,可以有偿使用,可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辅之以贴息、奖励。第四条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围绕农民增收,重点投降贫困村的产业结构调整,适当兼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原则。第五条扶贫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省工作队及其派出的工作组应分别在所在地金融机构开设“扶贫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由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负责财会核算管理。省下拨的各类扶贫专项资金,市、县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拨付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它用。第六条县“专户”资金由驻县省工作队队长一支笔审批,乡(镇)“专户”资金由驻乡(镇)工作组长签批。各类专项扶贫资金,可实行报账制管理

3、。3第七条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及其他省部门下达的扶贫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划入县级“专户”。省工作队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划拨给县有关使用单位或乡(镇)“专户”。后方单位指定用于乡(镇)项目的资金,为方便统计和管理,应先汇入县“专户”,再由队部划入有关乡(镇)“专户”。第八条使用扶贫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由实施或受益部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乡(镇)项目由工作组与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初选后报省工作队和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县直项目和无工作组挂钩帮扶乡(镇)的项目由县扶贫办筛选后汇总报省工作队和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条省工作队和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和县直部门申请的项目要组织

4、有关人员逐项审查,经县委、县政府、省工作队审查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后方单位申报,并报送省扶贫办备案。第十条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由实施单位提出实施方案,经省工作队和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签订《扶贫项目实施责任状》后,方能实施。经批准实施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市场变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相关变更手续。第十一条扶贫项目实施责任管理,有关乡(镇)党委和县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每个扶贫项目都要单独记帐,单独核算,确保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扶贫项目。第十二条扶贫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在项目实施前,足额汇入“专户”。第十三条扶贫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使用。第十四

5、条3市县扶贫办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骗取、套取、挪用、截留、挤占、克扣、贪污、浪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向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报告。对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第十六条市县扶贫专项资金可参照此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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