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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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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制度的变异现象研究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制度的变异现象研究*本文系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课题“关于农村合作组织的问题研究”(CIRS2012-5)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研究”(YZDA2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在写作中,张晓山同志提出了中肯的修改建议,特此致谢,笔者文责自负。苑鹏(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内容提要:本文实证分析了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的变异现象。研究结果表明,变异已经成为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初级阶段的突出特征。合作社的主流形态呈现所有者和业务相关者同一的特征,成员关系从具有共同信仰、联合行动的有机体走
2、向非零和博弈的业务相关者的联盟。相应地,合作社内部治理也由民主控制走向大股东控制;合作社领办人则由自利的农村精英取代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合作文化由互助走向互惠。本文在梳理国内相关研究文献,对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基本类型进行归纳分类的基础上,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和合作经济理论,对非农民生产者领办的、由合作社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共同组成的主流形态合作社的产生动因及其制度安排特色做了初步探讨,并就由此引起的合作社成员关系、民主治理、合作社企业家群体以及合作社哲学基础和合作文化的变异做了粗浅的分析。关键词:合作社制度安排异质性合作社变异一、导言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规模的迅速扩张,学术界和社
3、会各部门的争鸣也日益激烈,争论的焦点在于:在这些已经注册登记的合法合作社中,有多少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运作的?又有多少是为了套取国家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的“假合作社”或“空壳合作社”?有学者认为,大约80%以上的合作社徒有虚名,或出于政绩需要,或为从中牟利而设《八成农合社被指“空壳”农业部设槛推示范社》,《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会刊》2010年第6期。。也有学者针锋相对地指出,那些认为虚假合作社泛滥的言论言过其实。合作社只要依法注册,就没真假之分,只有规范和不规范之分。不能用抽象的概念来框定合作社的实践,农民受益是关键(韩俊、曹杰,2009)。学术界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争议,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
4、特色的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法律规定有关。公司制度与合作社制度最大的区别是所有者身份不同。企业所有者指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对企业利润或剩余收益的索取权这两项权利分享收益(汉斯曼,2001)。公司是投资者所有,投资者按照其投入股份对企业行使控制权,并获得相应的利润或剩余收益索取权。而合作社是使用者所有,使用者与所有者同一。使用者按照平等原则分享组织的控制权,并按照其贡献大小获得组织的收益权。与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七项基本原则的经典合作社理论相比,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大突破是成员构成不再局限于具有相同市场地位、从事相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同业生产者的联合,ofwork,relationships,
5、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7-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制度的变异现象研究而是在此基础上,还允许那些处在同一农产品产业链条上的具有上游、下游业务关联的相关利益群体共同联合,组成合作
6、社。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同质者的组织,也是服务利用者和服务提供者共同组成的异质者的组织。反映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中,从笔者这些年对合作社的调研发现,合作社“登记注册类型”一栏涵盖了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合伙、私营合伙企业、社团组织以及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多种类型。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质性特征及变异性问题,包括产权制度、内部治理、所有者责任制度,等等。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质性现象,运用制度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等理论,国内学界研究取得了大量兼具学术价值和政策价值的研究成果。张晓山(2004)最早提出要发展
7、以专业农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指出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是当前中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选择(2009)。徐旭初(2005)率先应用制度经济学理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制度进行了系统分析。黄祖辉、徐旭初(2006)从能力和关系的视角,建立了一个分析成员异质性的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理论框架,指出最具环境合用性、特别是市场合用性的要素所有者将成为合作社的实际控制者。林坚、黄胜忠(2007)则进一步明确,从能力、要素贡献以及选择的角度看,核心成员将拥有合作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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