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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印度种姓制度政法学院法学10903谭学娇学号200907423序号19摘要:“种姓制度”是在印度延续了几千年的的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在其代表性法典《摩奴法典》中几乎所有的条文都是个各种姓权利和义务的直接规定。“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但任何一个民族的古代等级关系也没有像印度的等级制度所表现的如此森严、如此复杂、如此持久。关键词:种姓制度《摩奴法典》等级制度一、种姓制度的起源印度种姓制度在古代奴隶制社会时期称为“瓦尔那”(Var-na)制度
2、,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等级制度。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社会最明显的标志之一,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产生的确切年代尚无考证,但学界通说认为种姓制度是在雅利安人征服印度的过程中产生的。古印度的土著居民是达罗毗荼人,在公元前2000年中叶,属于印欧语系的许多部落陆续涌入印度河游一带,这些移民在站稳脚跟后,便开始了对当地土著居民的武力征服,经过几个世纪的武力扩张,终于成为印度的主宰者。征服者自称为“雅利安”,意为高贵的人。为了强化其统治地位,雅利安人按照肤色的不同,把居民划分为“雅利安瓦尔那”和“达萨瓦尔那”,“瓦尔那”是“颜
3、色”、“品质”的意思,前者指皮肤白皙的雅利安人,后者指皮肤黝黑的达罗毗荼人。“瓦尔那”在梵文中就是种姓的意思,可以说这就是种姓制度的最初形态。后来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分化,从事祭祀的僧侣和以部落首领为首的武士集团从雅利安平民中分化出来,成为两个特权阶层,即最高等级的婆罗门和次之的刹帝利,平民成为第三等级,被称为吠舍,从事农牧业、商业或手工业;“达萨瓦尔那”和一部分贫困的雅利安人沦为第四等级,被称为首陀罗,从事低贱的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姓之间不可避免的杂婚以及职业分工的细化,四个基本种姓又派生出数以千计的亚种姓。在四大种姓之外,还有地位更低
4、的贱民种姓,贱民的地位比首陀罗还要低下,他们住村外,穿死人的衣服,从事屠宰、抬死尸等低贱的职业,他们的影子投到高种姓身上都会被认为是对高种姓的玷污,因此贱民又被称为是“不可触者”。种姓制度构建起了古印度社会森严的等级秩序,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二、印度种姓制度的特征locatedintheTomb,DongShenJiabang,deferthenextdayfocusedontheassassination.Linping,Zhejiang,1ofwhichliquorwinemasters(Wuzh
5、ensaidinformationisCarpenter),whogotAfewbayonets,duetomissedfatal,whennightcame(一)是种姓职业世袭化。法典为了巩固高级种姓的特权利益,竭力把各种姓的职业固定化,升立称这是梵天的意志。《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四大种姓的义务,婆罗门是“教授与学习吠陀,为自己和他人祭祀,以及布施与接受(施舍物)”;刹帝利是“保护人民,给予施舍物,祭祀,学习吠陀以及节制现世享乐”;吠舍是“牧畜,施舍,祭祀,学习吠陀,商业以及高利贷,农业”;首陀罗是“无怨恨地为哪些(上述的)种姓服务’。根
6、据各自义务的不同,四大种姓必须遵照神的旨意从事相应的职业,不得任意改变婆罗门垄断了宗教事务,刹帝利掌管世俗的国家权力,吠舍从事农、牧、工、商,而首陀罗的主要职业是服务性质的手工技艺,也有从事农、牧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分化,各种姓的职业不可能不发生混乱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典又提出了一个新的原则,即高级种姓出身的人由干“穷困”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但低级种姓的人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是绝对禁止的。《摩奴法典》规定:“假若任何出生低级的人,因贪欲而以高级的职业为生,则国王剥夺其财产后,应立即放逐之。’,法典力图通过这一条款
7、来维护高级种姓的特权地位。(二)是种姓内婚制。法典为了保证高级种姓血统的纯正,强调各种姓之间实行内婚制,即同姓通婚。《摩奴法典》规定:“对于再生人之男,首先须与同种姓之女结婚。”但随着人口杂居的增长,特别是大城市的出现,混血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典为了保证高级种姓的社会地位不至因混血而混乱,遂制定了所谓“顺婚”与“逆婚”的原则。所谓“顺婚”,即较高种姓之男娶较低种姓之女为妻;所谓“逆婚”,即较低种姓之男娶较高种姓之女为妻。“顺婚”是允许的,而“逆婚”则是被绝对禁止的。顺婚者按男系血统计算,其种姓仍能保持父系的血缘关系,故为印度宗教法律
8、所容忍;而逆婚,高级种姓女子与低级种姓男子的结合,则完全破坏了父权世系的计算原则,故而是非法的,是要被置于死地的。《摩奴法典》规定:“向高级种姓之女求婚的低级种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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