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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0
《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交易信用约束,有效惩戒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失信惩戒,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网络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视其违
2、法失信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公示违法信息、发布消费警示等惩戒措施。对违法失信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鼓励支持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有关服务经营者和其他互联网企业参与惩戒措施的协同实施。第三条1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交易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内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四条网络商品经
3、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一)使用或者协助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信息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二)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办网站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三)组织、策划网络传销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网络传销的,为网络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因多次参与网络传销五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四)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或借助技术手段,实施欺诈、胁迫、强制交易,五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11(五)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
4、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销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或者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五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五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七)销售失效、变质、掺杂、掺假、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八)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营、发布网络虚假广告,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九)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十)通过交易达成后作出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商品与他人经营商品作违背事实的对比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十一)实施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网络商品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网络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
6、,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十二)具有上述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多项行为,五年内总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11(十三)具有上述第(三)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多项行为,两年内总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第五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二)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经营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服务,
7、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三)未依法履行数据信息提供义务,或者不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数据信息,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四)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惩戒决定不予配合,继续为相关网络商品经营者提供服务,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五)限制、排斥平台内网络商品经营者参加其他方组织的集中促销活动或者日常营销活动,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六)实施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和网络商品经营者、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网络市
8、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11(七)具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六)项中多项行为,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第三章一般违法失信行为第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一般违法失信行为:(一)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真实、完整地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二)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身份信息或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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