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ID:19317102

大小:26.2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09-30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_第1页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_第2页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_第3页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_第4页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篇一: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  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社会法人

2、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强化社会法人信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第四条实施惩戒的社会法人失信信息,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  社会法人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

3、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统称社会法人)。  第二章失信行为  第六条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分为商务领域失信行为和政务领域失信行为。  第七条社会法人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社会法人在生产、经营、服务中产生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二)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的行为;  (三)骗取贷款、出口退税以及非法集资、担保的行为;  (四)故意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等行为;  (五)制造、销售

4、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六)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七)违法用工或者拖欠员工工资、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八)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其他违法、违约行为。  第八条社会法人政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社会法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司法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  (二)未通过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  (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

5、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四)诉讼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转移财产或者规避、逃避执行等行为以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五)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认定和惩戒  第一节失信行为认定及信息共享  第九条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应当将社会法人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依照本办法确定其失信等级,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指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

6、十一条各级信用管理机构归集整合社会法人失信行为信息,与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共享,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为失信行为的社会联合惩戒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节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社会法人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按照各部门或者各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或者被处以警告的;  (二)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因执行能力不足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  (三)拖欠税款、员工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等2个月以内的;  (四)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6个月以内的;  (五)

7、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轻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对社会法人的一般失信行为,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四条信用提醒。  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可以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社会法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第十五条诚信约谈。  信用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机构可以对社会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8、。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第十七条社会法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