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对质制度的现状及完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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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1引言2一、对质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各国立法现状之比较分析2(一)英美法中的刑事对质制度2(二)大陆法系中的对质权2(三)比较分析3二、在我国确立对质制度的意义3(一)确立对质权,有助于促进审判的实质化4(二)确立对质权,有助于加强审判的公正性4三、我国刑事对质制度的现状4四、对于完善我国刑事对质制度的建议6(一)完善立法,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较为完备的对质制度6(二)适应对质制度的需要,完善相关诉讼制度7参考文献:8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论我国刑事对质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摘要本文通过对

2、刑事对质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阶段各国立法例的分析、比较,论述了我国确立刑事对质制度的意义、分析了我国刑事对质制度的现状、特点,并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诉讼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刑事对质,诉讼权利,发现真实第7页共13页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引言对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发生时的在场者对案件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重大差异时,侦查或审判人员要求双方面对面的进行质问、争辩,意图发现事件真相的活动。我国立法对对质的规定相当不完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对质的规定,“两高”的司法解释中虽有涉及,但在

3、主体范围上和适用程序上均存在不足之处,且“两高”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本文拟在对质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外国立法之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对质制度的现状、特点、原因及如何完善进行论述。一、在我国确立对质制度的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但并非作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予以规定。因此,提高证人出庭率成了焦点。针对证人不出庭的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展开了大

4、量研究。其中较引人注目的是左卫民教授的研究。他界定了最低限度的证人出庭范围,即选择的案件是存在事实争议的案件,选择的证人是关键证人——即能够对争议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证人。他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证人方面的主客观因素不是妨碍证人出庭的主要因素,证人出庭率极低的主要原因是检察官的消极态度以及书面的裁判机制。这样的结论对主流观点提出了质疑。在我国关于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讨论中,证人出庭率低不是问题的关键,对质权没有得到保障才是我国刑事审判中真正的问题之所在。证人出庭作证,固然有利于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它更在于保

5、障被告方对质权的实现。证人不出庭问题的提法过于笼统,如果将这一问题转换为对质权的保障问题,则更具有直接的针对性。在我国,确立对质权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以下意义:(一)确立对质权,有助于促进审判的实质化“法庭审理流于形式”是我国刑事审判中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试图通过限制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案卷的范围以及将庭前审查从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来防止法官预断的产生,解决“先定后审”、“审判走过场”的问题。但是,案卷移送的“复印件主义”不仅未能有效解决审判的形式化问题,而且增加

6、了诉讼成本。法官不再进行庭前调查,进一步加剧了刑事诉讼中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不出庭,导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流水作业”畅通无阻,审判的虚化、空洞化现象未能得到有效改善。第7页共13页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审判的实质化仰赖于案件中的事实争议与法律争议,能够通过庭审、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得以澄清。确立被告人的对质权,保障被告人对其证言持异议的证人出庭接受质询,使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得以真正的展开,使庭审集中于解决案件中的争议,这无疑有助于促进审判的实质化。对

7、质权可以有效地切断侦查与审判之间的联系,从而使“流水作业式”审判方式转变为“审判中心式”审判方式,保障审判程序独立功能的发挥。(二)确立对质权,有助于加强审判的公正性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中,法庭审理不具有当庭产生裁判结论的能力,法庭审判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法律仪式”。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基本上不出庭,检察官当庭宣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如果被告方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无法与证人等进行对质,而法官将侦查人员制作的案卷笔录视为具有天然证据能力的证据和具有优势证明力的裁判依据,在这种状况下,审判的公

8、正性是无从谈起的。对质权有助于从总体上加强审判的公正性和裁判的正当性,进而增强法院的权威,增强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和对国家法律的尊崇。二、我国刑事对质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极低,因此司法实践中缺乏适用对质制度的前提条件。其次,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也并未规定对质制度,仅在“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对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4条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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