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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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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经纪人制度改进措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改进措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改进措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改进措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改进措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改进措施 1.1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萌芽阶段。我国的证券经纪人制度是从上世纪90年代证券市场的出现才开始发展起来的。具体来说,要从1993年算起,1993年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证券市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各大证券公司为了抢占证券市场,降低营业成本,纷纷学习国外先进证券市场的制度,由坐商的营销理念向行商的营销理念转变,从1993年到1996年这几年的时间里面,证券经纪人制度初次在全国范
2、围内出现并推广,于是这就催生出了第一套带有中国特色的证券经纪人制度。1.2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探索阶段。证券经纪人制度发展直至现目前为止,证券经纪人的各方面尚处于初步摸索的阶段,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各方面都尚未健全。这一阶段开始的时间在1997年以后。在这以后,证券公司开始把证券经纪人组成团体的形式运行,由于团队模式使得证券市场的效率明显提高不少,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引进这一制度。因此,证券经纪人的经营模式由个人模式过渡到团队模式。从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萌发发展到现在,都只能称之为证券经纪人的探索阶段,因为证券经纪人制度发展至今,从制度的各个层
3、面来看,证券经纪人制度都不完善,目前仅有一部暂时性的规定对证券经纪人的制度加以约束,但都仅仅是泛泛而谈,对具体的规定,内容并不详细。因此,在证券经纪人在制度方面还需要加大力度研究。 2.1证券经纪人法律制度不完善。中国的证券市场,由于发展比较晚,自萌芽到现在为止,不过二十来年的时间,与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根本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证券经纪人法律规范这方面,完全能说是一片空白,目前,就仅能找到两部关于证券经纪人的法律文件,一是2008年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这部条例中,只是说明了对证券经纪人予以认可。另一部则是2009年的证
4、券经纪人专门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且这仅仅是一部暂时性的规定,还不能称之为关于证券经纪人的法律文件。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文件,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尴尬。对证券经纪人的法律保护增加了一些难度,使证券经纪人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由于证券经纪人的法律硬性规定与相应行为的处罚措施不健全,让证券市场无章法可言。2.2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不完善。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市场上应运而生并发展壮大,但在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制度上仍存在较大缺口。在这方面,首先就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对于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定位问题。在暂行规定中,证券
5、经纪人不属于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的结果就是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的所属关系不明朗,并且这种经纪人制度加大了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难度,使得证券经纪人这个行业更加混乱无序。由于这种经纪人制度,证券经纪人不能对证券公司认同,这毕竟是让自己处于无保障的状态中,证券经纪人工作的稳定性极弱,于是纷纷离职。因此,证券公司也极易失去那些优秀的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的缺乏,让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产生难度加深,这不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管理的同时,也容易滋生损害客户利益、影响证券公司声誉、破坏证
6、券市场秩序等行为。随之而来的就是法律责任纠纷。2.3证券经纪人行业准入制度不合理。证券经纪人的招聘条件极为松散,在招聘证券经纪人时,一般只要求通过证券业规定的一场考试即可,而且一般要求极低。因此,证券经纪人进入这个行业时,准入门槛极低,在证券经纪人质量方面得不到保障。在证券交易中,经纪人素质的缺乏,可能会导致阻碍证券交易的进行。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证券经纪人从事的工作之一是招揽客户,但证券经纪人在执业的过程中,由于其执业能力有限,对于证券市场的知识理解不透彻,缺乏对证券市场的分析能力,这就导致在招揽客户的时候不能说服客户进
7、入证券市场,从而使得客户量缩减。第二,由于证券经纪人的素质参差不齐,不同的证券经纪人业务能力不同,使得证券经纪人相互之间会因为争夺客户而造成同行业间的恶意竞争。2.4证券经纪人薪酬制度不合理。就现目前而言,我国的证券经纪人在工资水平上整体偏低,证券经纪人为证券公司工作,其在证券公司获得的收入完全取决于证券经纪人的业绩提成。对于他们来说,完全没有底薪这一说法。因此,他们连最低工资也得不到保障。于是,证券经纪人难以长久地从事这份工作。2.5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责任制度划分不明确。由于证券经纪人是外部经纪人,证券公司只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
8、事相关工作,证券公司把相应的权利交给证券经纪人的,在产生法律责任时,由证券公司来负责承担责任,对于证券公司未把权利交给证券经纪人行使,而证券经纪人私自行权的,证券经纪人个人对产生的法律责任负责。但证券公司交于证券经纪人的权利范围与所要负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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