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福利性之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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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年司法福利性之质疑  少年司法起源于人们对儿童利益的特殊关照,儿童福利运动是促成少年法院建立的最强动力。“最好、最明智的父母所希望给予其孩子的”,约翰﹒杜威于1899年宣称,“应当成为社会所力图给予其所有孩子的”。这位教育改革家的宣言反映了无数代美国人对本民族少年的素有的责任感。①少年司法福利性之质疑  少年司法起源于人们对儿童利益的特殊关照,儿童福利运动是促成少年法院建立的最强动力。“最好、最明智的父母所希望给予其孩子的”,约翰﹒杜威于1899年宣称,“应当成为社会所力图给予其所有孩子的”。这位教育改革家的宣言反映了无数代美国人

2、对本民族少年的素有的责任感。①少年司法福利性之质疑  少年司法起源于人们对儿童利益的特殊关照,儿童福利运动是促成少年法院建立的最强动力。“最好、最明智的父母所希望给予其孩子的”,约翰﹒杜威于1899年宣称,“应当成为社会所力图给予其所有孩子的”。这位教育改革家的宣言反映了无数代美国人对本民族少年的素有的责任感。①少年法院建立的首要理念就是防止将罪错少年作为罪犯对待。社会对待罪错少年应该像慈爱的父母对待自己犯错的孩子一样,充满关爱而不仅仅是惩罚。虽然少年法院是作为社会福利机构产生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但从其基础理念到社会实践都充满

3、了与“福利”相背离的因素,与其说是建构儿童福利的神话,倒不如说是对儿童福利的剥夺。  一、“亲权”和“国家亲权”的非福利性分析  国家亲权思想是美国伊利诺斯州少年司法制度诞生的重要理论基础,并一直是指导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国家亲权”就是要取代父母的“亲权”,成为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亲权”的产生缘由进行一番探讨。亲权是父母针对自身子女所享有的,有助于父母抚养、教导子女顺利成长的一种自然权利。人类为什么需要将这一自然权利法定化,对其进行法律意义上的保护?人类自身的繁衍需求这一生理现象并不能对其进行足够合理的

4、解释,而对子女进行身份性的确权才是问题根源。人类从母系社会进入父系社会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父权和夫权的确立。对人类个体身份的确认是以其隶属于某一成年男性为标志的。亲权来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家长权”,此时的子女被视为父母尤其是父亲的私有财产,父亲对自己的子女享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在亲权制度下,子女被划归为父亲的“财产”,根本性原因在于人类个体保证自身对财产的长久占有,即使个体的生命有限,也要让带有自身基因的个体一代代地占有财产。财产对人类生存的基石性作用,产生了对妇女贞操的要求以及对通奸的极度厌恶,这一切都是为了保证自身家族血统的纯正,尤其

5、在物资稀缺的社会,人们对血统的纯正性更为看重。所以在人类进入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之前,“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对自身基因的维持是人类的本能。对此非常有力的一个证明就是,在医学如此发达的今天,器官移植依旧会引起接受体的排斥反应。国家是一个抽象体,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组织。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国家权力是人们将自身权利让渡出来的集合体。因此,在民主国家人人平等。从理论上讲,罪错少年、无人照管的少年应该得到国家的统一照管。即使在君主制国家,君主自身的后代连同近亲属的后代与全国少年相比,所占比例也微乎其微。从粗略意义上讲,为维护

6、自身统治,君主会对全国少年予以平等照顾。但从发生学意义上讲,“国家亲权”理论产生的最初动因是对有产者少年的保护,而非一种博爱性的平等保护。中世纪时期,英国大法官法庭首先开始运用国家亲权理论作为干预未成年人的合理化根据。当时的大法官法庭主要关心的是财产权利的保护,但其管辖权已经涉及到儿童福利。具体来说,中世纪时期英国大法官法庭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监护人职责、财产的使用和控制、臣民与君主的关系等。大法官法庭奉行的一个重要理论是认为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都处于国王的保护之下,这样一种理论被称为国家亲权理论。为了使干涉封臣子女生活的做法合

7、理化,英国国王首先应用了国家亲权这样一种理论,使之成为大法官法庭维护国王利益时的理论基础。不过,大法官法庭仅处理富有阶层的财产及监护问题,并不管辖少年犯罪案件,少年犯罪案件仍然是在普通刑事司法体系中处理。  二、理想与现实对接中少年权利的丧失  在少年法院创设者的设想中,这个“社会机器的崭新有机部件”不仅可以使少年脱离严厉的刑事司法体系,而且使得他们免于因遭受刑罚而被打上耻辱性的标签。他们设想少年法院将进行不公开审理,案卷也会保持其秘密性,而且私人律师或者陪审团不会出现在法定程序中。它将成为儿童的庇护所,特别是对于处于躁动青春期的儿

8、童,而这些最终将会写进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里。②人类崇高的理想在严峻的社会现实面前往往会变形走样,严密的制度设计往往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审理的秘密性和程序的非法定性,这些本为保护少年儿童权利的设计在实践中却成为剥夺少年儿童权利的梦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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