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个税筹划方法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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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薪个税筹划方法研究论文工薪个税筹划方法研究论文工薪个税筹划方法研究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提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增加,如何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减轻税负,是大家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本文就工薪个人所得税筹划作以下探讨。  一、巧用税收“临界点”  税收临界点,是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额或费用支出超过一定标准时,应该全额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上升。为了降低税负,当碰到税收临界点时,一般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从而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  [案例]

2、:2006年12月某公司发放年终奖,刘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为60000元,按新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15%-125=8875元,刘某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为51125元。杨某年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为63000元,按上述办法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3000×20%-375=12225元,杨某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为50775元。可见,杨某的税前奖金高于刘某3000元,但税后实际所得却低于刘某350元。这是因为当年终奖为60000元时,正处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由15%变化为20%的临界点,税前收入增加1元,就会适用较高一档的税率,税后收入反而降低。  小刘应发

3、年终奖60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8875元,税后实得51125元。我们假设小刘在应发为A元的情况下,税后实得为51125元,公式为:A-(A×20%-375)=51125,求得:A=元。也就是说,当小刘税后实得为51125元时,应发数为60000元或元,大于60000元小于元的任何数额,小刘税后实得都会小于51125元。所以,小杨税后实得小于小刘税后实得也就不奇怪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妨将小杨应发年终奖与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结合起来,使其年终奖等于60000元或大于元,其差额通过当月工资补齐,就可以达到节约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在国税发[2005]9号文件

4、中,年终奖金存在9个无效区间,在这些无效区间内随着税前收入的增加,税后收入反而降低。常见的几个无效区间是、、和。当员工的年终奖金处于这几个区间时,应按照每个区间的最低金额发放,才能够使税后所得最高,超过部分可合并到以后年度发放。  二、运用好“四金”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

5、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许多单位仍然按7%的较低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案例]:某单位职工杨某每月工资7500元,目前公积金计提比例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杨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7500×7%=525元,杨某的应

6、纳税所得额为:7500-1600-525=5375元;杨某的应纳税额为5375×20%-375=700元;公司的实际负担为7500+525=8025元;杨某的实际收入为7500+525-700=7325元。若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则职工工资A满足下列公式:7500+525=+A;得出:A=元。  此时杨某住房公积金为×12%=元;杨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元;杨某的应纳税额为×15%-125=元;杨某的实际收入为+-=元。可见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后,杨某实际收入提高-7325=元,亦即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额之差700-=元

7、。  由此可见,各企事业单位应尽可能地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提足“四金”。这样,既减少了税款缴纳,又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减轻单位许多负担,可谓“一举多得”。、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相互转化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签订有劳动合同,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可以利用这种关系进行相互转化,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知名足球记者杨某3个月薪金为150万元,每个月为50万元,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杨某纳税涉

8、及个人所得税的三个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1)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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