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装载服装货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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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装箱装载服装货损一案分析案由:2004年2月,中国服装进出口公司委托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简称E公司)办理600只纸箱的男士服装出口手续。E公司将货装上MSC(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红海”轮,并签发了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的联运提单,提单上标明货物数量600只纸箱,分装6只40英尺集装箱。2004年2月27日,该轮抵达目的港日本神户,同日,集装箱驳卸到岸。2004年3月4日,日方收货人FastCo.,Ltd.在港口开箱,由日本诚信公司出具的“拆箱报告”称,箱号为MSCU3784217的集装箱中,有15只纸箱严重湿损,30只纸箱轻微湿损。2004年3月6日,6

2、只集装箱由卡车运至东京某仓库,同日由新日本商检协会检验。该协会于同月11日出具商检报告称:51只纸箱有不同程度的湿损,将湿损衣物的残值冲抵后,实际货损约为32000美元,湿损系集装箱里档左侧顶部破损所致。在东京进行货损检验时,商检协会曾邀MSC派人共同勘察,但MSC以“出港后检验无意义"为由拒绝”。FastCo.Ltd.依据商检报告从货物保险公司得到赔偿,随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先后通过其在香港、北京的代理人与E公司联系,而E公司末提出赔偿处理意见。2004年9月25日,保险公司将E公司和实际承运人MSC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诉称:作

3、为全程承运人的E公司,尽管MSC因过错造成其承运的集装箱内服装湿损,并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但根据E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32000美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E公司称:服装是由实际承运人MSC承运,货损的原因是集装箱有裂痕,雨水进入箱内造成服装损坏。根据E公司与MSC的集装箱运输协议规定:“MSC应提供清洁、干燥、无味、完好无损的集装箱,……如铅封脱落或箱体破损,集装箱内货物发生损坏,则由MSC承担一切责任。”因此,MSC应对货损承担全部责任。MSC辩称:在正常情况下,MSC所属船舶,由MSC船代公司签发提单,E公司在没拿到

4、场站收据及在未经受权条件下签发提单,应由E公司承担其后果和责任。两被告在诉讼中均提出:“红海”轮抵神户港卸货,前后共5天,日方商检是在东京进行,即使集装箱有裂痕漏水,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箱内有良好包装的衣服损坏到如此程度。故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采取减少货损的合理措施。如果赔付,要求根据MSC提单条款,享受提单责任限制。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根据两被告签订的集装箱运输协议"……若造成对货方的损害,先对外赔偿,后再内部分担责任……",两被告对纸箱服装的湿损有责任牵连。但FastCo.,Ltd.与MSC在开箱交货时交割不清,聘请的商检又在港口外进行,故原先对货损索赔

5、及所损害的确切数额的请求举证不力。上海海事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2004年l0月28日,三方达成协议:1.被告E公司和MSC根据损害事实及提单条款规定,赔付原告32000美元(其中3000美元为原告诉讼费补偿);2.赔偿由契约承运人E公司先行给付,再与实际承运人MSC自行协商解决;3.本案受理费3000美元由原告保险公司负担。案由分析:1.货损货差是对外贸易运输中经常发生的。随着集装箱化的进一步展开,集装箱运输对提高货运质量有明显的保证,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货差事故。本案中,根据清洁提单及目的港收货人聘请的日本商检协会做出的

6、商检证书结论中可知,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该集装箱前面顶部有裂痕,雨水进入箱内造成纸箱内衣服损坏。此外,还可以从进出神户港场站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得到佐证,在其InspectionofContainer栏中,均有集装箱前面左侧顶部“Broken(破损)”的批注。按照索赔、理赔的近因原则,本案货损的近因——集装箱箱体的裂痕,可以推断造成裂痕有两种可能性:1)该集装箱在港装货前就存在裂痕,船方未提供适载集装箱;2)该集装箱的裂痕是因为船方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未能克尽职责,由管货过失造成的,因此,船方应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2.理赔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7、。理赔须细心研究案情,熟悉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国际货运法规、提单条款内容、货物保险合同,商品检验法规、国际航运惯例等,这样才可做出正确处理。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的索赔是依据新日本商检协会做出的残损鉴定,我方律师在诉讼中认真仔细地研究了对该案起关键作用的商检证书。发现日方申请商检验残的时间和地点存在缺陷。按商检惯例,日本FastCo.,Ltd.发现有批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载明货物湿损的拆箱报告后,就应及时在卸货港当地申请神户口岸商检机关鉴定,而不应把货运到东京,再向商检机构申请鉴定。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日方收货人对容易扩大损失的服装没有立即申请鉴定检验,

8、也没有采取有效合理的施救以减少货损。日方收货人对扩大残损应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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