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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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2007年07月23日15时53分179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资源能源机关事务 “节能监察”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07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省长宋秀岩二○○七年六月十四日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

2、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单位)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法处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省节能监察办公室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专项节能监督管

3、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节能监察应遵循监察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节能监察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节能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费。  第六条节能监察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网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节能监察单位举报、投诉。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当实施节能监察:  (一)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情况,其设计和在建设

4、中(后)对节能法律、政策和节能设计规范、合理用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用能单位执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工艺和材料目录的情况;  (三)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人员设立和配备的情况;  (四)用能单位执行能源技术标准,以及国家、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情况;  (五)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节能管理制度建立、执行与节能教育、培训的情况;  (六)用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产品能效标识和能耗指标注明情况;  (七)二蒸吨以上锅炉节能检测情况;  (八)供应能源的质量状况;  (九)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

5、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省节能监察办公室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由州(地、市)、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重点用能单位,并实施节能监察。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监察结果报州(地、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州(地、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监察结果报省节能监察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节能监察采取现场监察、书面监察方式。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通知被监察单位相关人员到场,其相关

6、人员不到场的,不影响节能监察正常进行。现场监察时,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制作节能监察笔录,如实记录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实施书面监察,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单位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对被监察单位能源利用状况需现场监测确定的;  (二)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三)用能单位对浪费能

7、源的工艺、设备未采取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外,节能监察单位对上级有关部门交办或同级有关部门移送的节能监察事项,或者通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或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第十一条除国家统一部署和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现场节能监察外,对同一被监察单位实施的节能监察每年不超过一次。  节能监察单位按照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实施节能监察,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将实施节能监察的时

8、间、范围、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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