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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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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70925(颁布时间)20071101(实施时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文号)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经2007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业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能源生产、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
2、动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第四条 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工作。市、区、县(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市节能监察机构受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工业节能监察日常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察相关工作。第五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监督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不
3、得向企业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举报。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企业重大节能违法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者,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八条 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本市节能规划统一编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第九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宣传节能知识,提供先进节能信息;(二)监督检查企业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情况
4、;(三)受理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举报;(四)依法查处企业节能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第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的主要内容:(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合理用能的专项论证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执行国家、省和市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的情况;(二)企业停止生产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情况,或者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情况;(三)企业节能资金合理使用的情况;(四)企业能源管理以及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五)企
5、业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技术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六)重点用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报送备案的情况,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节能教育培训的情况,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的情况;(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事项。第十一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可以采取现场监察、书面监察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询问有关人员;(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三)对企业的有关产品、设备、工作场所等进行检查、检验、测试;(四)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做出书面答复;(
6、五)制止、纠正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行为;(六)对重要的证据进行录音、照相或者录像;(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现场监察:(一)企业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二)需要对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三)需要现场确认企业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四)根据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企业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五)按照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要求,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六)法律、法
7、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察,应当提前10日将实施监察的时间、内容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企业。第十五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使用等过程中用能产品能耗指标进行监察时,被监察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样品并积极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监察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被监察企业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不影响监察工作的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
8、笔录中如实注明。第十七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监察结束后15日内做出节能监察报告,送交被监察企业。第十八条 被监察企业对节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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