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预约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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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述预约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其将来应订立之契约称为本契约。《法国民法典》第1589条首次规定了买卖预约:?买卖预约,在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与价金已相互同意时,即等于买卖。?随后各国民法也纷纷规定了预约制度,如《瑞士民法典》第2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在将来订立合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在债法卷的?债之通则?中也对预约合同作了一般规定。从这些立法例中可以看出,预约合同本质上仍是一种契约,缔约当事人以此确立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适用合同成立生效及履行的一般原则。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预约合同主要包括认购

2、书、订购书、预订书、备忘录等。至于预约合同的特征,除了预约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具有极强的诺成性,并且只能发生于本约的缔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这几点外,最主要的还是预约合同宜采取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主义为原则,要式主义为例外。预约合同本身即是一种合同,而且以书面形式将缔约结果予以明确保存对缔约当事人双方而言都是有所助益的,更能清楚明确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潜在纠纷的解决。所以对于预约合同而言宜采用书面形式。浅述预约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其将来应订立之契约称为本契约。《法国民法典》第15

3、89条首次规定了买卖预约:?买卖预约,在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与价金已相互同意时,即等于买卖。?随后各国民法也纷纷规定了预约制度,如《瑞士民法典》第2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在将来订立合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在债法卷的?债之通则?中也对预约合同作了一般规定。从这些立法例中可以看出,预约合同本质上仍是一种契约,缔约当事人以此确立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适用合同成立生效及履行的一般原则。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预约合同主要包括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备忘录等。至于预约合同的特征,除了预约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具有极强的诺成性,并且只能发生于本约的

4、缔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这几点外,最主要的还是预约合同宜采取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主义为原则,要式主义为例外。预约合同本身即是一种合同,而且以书面形式将缔约结果予以明确保存对缔约当事人双方而言都是有所助益的,更能清楚明确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潜在纠纷的解决。所以对于预约合同而言宜采用书面形式。  从法制法上讲,预约合同起源于要物契约,目的是为了弥补?物之交付?方能成立合同的弊端。但由于近年来对要物契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普遍的质疑;财产性的契约均应予以‘诺成化’,保留要物契约此种法制史上的残留物,实无必要。?罗马法上规

5、定要物契约的初衷在于这类契约多系无偿,强调?物之交付?的功能是给予一方当事人一个反悔的机会,以求法律的公平性。但随着诚信原则适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在?物之交付?前任由当事人随意撤回意思表示,客观上会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且也会成为一方当事人诈欺的工具。因此,允许在要物契约上设立预约合同,应当说是一种进步。但是,除了要物契约,对于诺成契约而言,事实上也存在着因主客观的原因而暂时无法缔结合同的情形,这时,如允许当事人对未来合同作出一种初步的安排,不仅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相反,使交易更趋于发达和灵活。因此所有的契约均可订立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的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遵循合同

6、的一般成立要件,但它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成立也同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预约合同的缔约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其次,预约合同应具备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还要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最后,预约合同的内容要确定并有履行的可能,而且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至于预约合同的成立形式,如前文所述,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以有形文字准确表述合同内容。由于我国《合同法》对预约合同并没有作出规定,而《解释》第2条又只是原则性概述,不能很好地加以运用,基于合同自由原则,预约合同是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那么为什么当事人不直接订立本约反而多此一举呢?其理由多样,既可以是法律上

7、的事由,也可以是事实上的事由,从而造成订立本约尚不成熟,于是先订立预约,使相对人受其约束,以确保本约的成立。  预约合同的效力预约合同的效力是研究预约合同的核心问题,目前学界对此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在实践当中更是比较混乱。在谈及该问题之前,对预约合同的意义和特殊功能的明确是必不可少的。在交易实务上,由于预约合同具有担保功能,故具有重要意义。所谓预约合同的效力,主要指预约当事人的约束力以及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在法律上可以发生的效果。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权利人得诉请履行,法院应命债务人为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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