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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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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每日精讲(一)甲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向债务人行使了履行债务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权利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点向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起诉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只要提出,诉讼时效便归于中断。因此,该题表述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的陷阱是出题人把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条件——诉讼时效期满前最后6个月放在命题中间,意在制造诉讼时效中止的假象,考生不要被此蒙蔽。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本质区别是法定事由不同,中止是客观原因
2、导致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故要求不可抗力或其他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满前的最后6个月;而中断是权利人主观上积极行使权利,可以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间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诉讼时效的重要内容,以后会以各种形式命题。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每日精讲(二)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是:抵押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质权则以动产为标的物。( )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和质权的根本区别在于标的物的占有主体不同。抵押权设定后,还由抵押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质权的成立
3、则以转移标的物占有为条件。质权合同生效后,质权标的物由质权人占有。至于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不构成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因为,抵押权也可以动产设定标的物。当然,质权因为转移占有的性质决定,其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权利。可见,该命题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该题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因为有一种说法,即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权利。由此,可以推出本命题。实际上,这不是一个很严谨的说法,作为考试判断题的命题,缺乏了“主要”二字,就不能作为其区别点了。注意,以后还将在简答题中出现。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
4、学每日精讲(三) 案例分析: 【案情】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乙的疼爱。1995年冬天,甲(8岁)在乙家里居住。乙对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一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乙以甲的名义在银行为甲存上一万元,并告知甲,甲听后非常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母亲丙。1999年6月乙去世。丙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丙提出其母乙为甲存入银行的一万元存款应当归甲所有,不能作为遗产;而丙的哥哥和妹妹都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当由他们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问:该存款是否为甲所有? 【答案与解析】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
5、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 本案考
6、查的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者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决定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采用年龄主义的原则:(1)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行为能力;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不满10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3)其他人有部分的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只能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
7、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他的年龄太小,没有意思能力,还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保护他们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予他们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由此可见,甲作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接受赠与的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乙赠与甲金钱,尽管言明是为资助其上大学,但这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也不属于目的赠与。因为乙的意思仅在于鼓励甲好好学习,将来上大学,并非是以甲上大学为目的而为赠与。因此,甲接受乙的赠与是有效的,其他人不得以甲为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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