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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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表现:a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b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C公平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的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b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c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D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E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第71页共71页 10.民法的渊源: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11.民法的效力:A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废旧法)B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C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12.民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强行法优于任意法c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d具体规定有限于一般性条款。13.民法的解释:A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B理论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理。包括:a扩张解释 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b限缩解释 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c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d类推解释 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c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a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4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a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财产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 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b义务主体的范围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c内容的复杂程度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第71页共71页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d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5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6民事法律事实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客观性,其二法定性7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a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b人的行为 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8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9民事权利的分类:a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财产权 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b权利的作用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c权利的效力范围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d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主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e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原权 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 第71页共71页 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f权利有无移转性专属权 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非专属权 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10民事权利的行使 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两种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11权利形式应遵循一下两项主要原则:a自由行使原则、b正当行使和静止权利滥用原则12民事权利的保护 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自卫行为、自助行为)和国家保护。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a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b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c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d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13民事义务 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15民事义务主要分类:a发生根据法定义务 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约定义务 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b义务的内容积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消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c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非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16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特征:a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b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c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d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7民事责任的分类:a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第71页共71页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实施亲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b民事责任的内容履行责任 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返还责任 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赔偿责任 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c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按份责任 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连带责任 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18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停止侵害b排除妨碍c消除危险d返还财产e恢复原状f修理、重作、更新g赔偿损失h支付违约金m消除影响、恢复名誉n赔礼道歉第三章 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3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4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5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6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自然死亡 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宣告死亡 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7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71页共71页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c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1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条件:a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b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c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1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死亡13自然人的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14居所 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 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15住所的法律意义:a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b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c确定案件的管辖。d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e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16监护 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17监护的法律特征:a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监护。b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监护。c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18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监护的设立 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第71页共71页 19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a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b指定监护 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c遗嘱监护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中指定监护人。20监护人的职责:a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b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c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d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1监护人的变更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22监护人的撤换 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23监护的终止 亦即监护感谢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24宣告失踪 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失踪的主要目的: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利益。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a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b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c须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25宣告死亡 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的主要目的:结束失踪人以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a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b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c须由人民法院宣告26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人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27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下列法律后果:a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b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第71页共71页 c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再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恢复。d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子女再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第四章 法人1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特征:a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b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3法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组织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独立性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法人的分类:(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公法人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2法人成立的基础社团法人 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财团法人 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为成立条件。3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营利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成员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公益法人 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中间法人 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从事工艺失业为目的的法人。(二)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法人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 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第71页共71页 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一定的捐赠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7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亦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8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特征: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期间上是一致的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9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0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特征:a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与其他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b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11法人机关 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12法人机关的法律特征:a法人机关时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b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c法人机关是依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d法人机关是法人领导或代表机关。e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13法人机关的种类:a法人的权力机关 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如股东大会)b法人的执行机关 是执行法人权力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c法人的监督机关 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能得以实现的机关。(如监事会)1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责任人。15法人的财产 是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16法人财产的特点:a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拥有、自主支配的财产。b法人的财产是与其组织、发起人或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17法人的责任 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18法人责任的特点:a法人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b法人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c法人责任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d法人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19法人的设立 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第71页共71页 20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21法人设立的原则:a特许设立主义 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和国家元首的许可。b许可设立主义 又称行政许可设立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c自由设立主义 又称放任设立主义,即对法人的设立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d准则设立主义 是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设立人可按此条件设立法人,而不必经行政机关许可。e强制设立主义 是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22法人设立的方式: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捐助设立23法人设立的条件:a有发起人或设立人 b须有法律依据24法人资格的取得: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25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法人组织的变更包括:A法人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B法人分立 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6法人的终止 又称法人的消失,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27企业法人终止原因:a依法被撤销b解散c依法被宣告破产d其他原因(如分立、合并)28法人的清算 是指于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清算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2非法人组织的特征:a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b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c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的条件3非法人组织的种类:a成立的目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b其成立是否需要办理登记――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4合伙 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第71页共71页 5合伙的特征:a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b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c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d合伙是合伙人共同享受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组织6合伙的分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的自然属性――个人合伙、单位合伙合伙的目的和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其他合伙7合伙的内部关系:a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b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c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8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a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b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9入伙 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10退伙 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退伙分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11合伙的解散 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终结,合伙人间结束合伙关系。12法人的分支机构 是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13法人分支机构的特点:a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b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c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4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5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a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b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c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d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6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17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a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b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c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d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e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71页共71页 18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保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19农村承保经营户法律特征:a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b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保合同从事商品经营c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d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责任20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a有益性 是指能够满足人民利益需要。b客观性 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c法定性 是指由法律所规定。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a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b其他财物c行为d知识产品e人身利益 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f其他4物 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5民法上的物的法律特征:a须存在于人身之外b须能够成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c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d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6物的分类:a是否有可移动性动产 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 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b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流通物 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第71页共71页 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 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c相互间的关系主物 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 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d两物间的关系原物 为产生孳息的物。孳息 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e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消耗物 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非消耗物 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f是否可分割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不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g交易中确定方式特定物 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种类物 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h可否由其他物代替代替物 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不代替物 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7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2须独立成为一物3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8物在民法上的意义:a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b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c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9货币 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10有价证券 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由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11有价证券的特征:a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b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c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票即付的履行义务12有价证券的种类:第71页共71页 a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代表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b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进行分类记名有价证券 指示有价证券 无记名有价证券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a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b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c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a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否有对价有偿法律行为 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无偿法律行为 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c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d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诺成性法律行为 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实践性法律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e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第71页共71页 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f其与原因的关系要因法律行为 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 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g发生效力的时间生前法律行为 又称为生存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法律行为。死后法律行为 又称为死因法律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如遗嘱)h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主法律行为 是指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须依赖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4意思表示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5意思表示的形式:1口头表示2书面表示3默示表示(推定形式、沉默形式)6意思表示的分类:a表示方式明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法律或交易习惯所确认的其他表示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通过表示然的行为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b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c表示到达对方的方式对话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入于为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当面或用电话所为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直接可为对方了解而是间接入于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书信、第三人传达)d意思表示有无瑕疵健全的意思表示 是指无瑕疵的意思表示。第71页共71页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表示人的意思形成不自由的意思表示。7*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8意思表示的瑕疵:(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a故意的不一致(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b无意的不一致(错误、误传)(二)意思表示不自由a受欺诈的意思表示b受胁迫的意思表示c危难中的意思表示9意思表示的解释 是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10民事行为 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11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a行为人b意思表示c标的(行为的内容,即所要达到的效果)12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1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14条件的特点:a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b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并不能可定的事实c须为合法的事实d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e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15条件的成就(发生)不成就(不发生)16条件的分类:a条件的作用停止条件 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 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b条件的内容积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第71页共71页 消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17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18生效期限 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发生的期限。终止期限 又称终期,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19无效民事行为 是指更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0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a无效民事行为始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c无效民事行为始确定的当然无限的民事行为2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e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f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g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22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a不得履行b返还财产c赔偿损失d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者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2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24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特征:a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c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25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a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26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第71页共71页 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27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特征:a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b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28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b无权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c无权处分行为d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第八章 代理1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2代理的特征: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b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c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d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e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3代理的意义:a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b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上的不足4不适用代理的行为:a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b事实行为c违法行为5*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6代理的分类:a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委托代理 是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 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第71页共71页 指定代理 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b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一般代理 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特别代理 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c代理人的人数单独代理 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共同代理 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d是否由本人授予本代理 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再代理 有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7再代理的成立条件:a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b须经原代理人授权c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8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9代理权的授予 是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10*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11*委托书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12代理权的行使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13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原则:a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b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c合法行使代理权14滥用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15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条件:a代理人有代理权b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c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6滥用代理权的三种形式:a对己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b双方代理 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第71页共71页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17代理权的消灭 也就是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18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2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3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19狭义的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20表见代理 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21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的条件:a行为人无代理权限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b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c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d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条件22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第71页共71页 1民事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2时效包含三方面的要素和含义:a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b须该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一定期间c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权利取得或消灭3民事时效的性质:a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形态b时效具有强行性4民事时效的种类:(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a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时效制度。(我国无)b消灭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在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时效制度。(我国诉讼时效)5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6诉讼时效的特征:a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b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c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7除斥期间 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8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a性质和后果不同b起算起点不同c计算方式不同d法律条文表述不同e适用条件不同9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a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b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c对人身权的保护10诉讼时效的种类:a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b特别诉讼时效 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11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12诉讼时效的效力 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第71页共71页 13诉讼时效的效力的四种学说:a债权消灭说b抗辩权发生说c诉权消灭说d胜诉权消灭说14我国采取胜诉权消灭说15*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16诉讼时效的起算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17*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18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在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19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20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21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a提起诉讼b权利人提出要求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2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23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a发生的事由不同b发生的时间不同c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24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却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25期限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26期间的分类:a是否具有强制性任意性期间 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强行性期间 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的期间。b其确定性确定期间 是指以日历上的某一时间来确定的期间。第71页共71页 相对确定的期间 是指以某一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而准确计算的时间。c其计算方法连续期间 是指期间开始后连续不间断地进行计算,不因任何情况的出现而中断计算的期间。不连续期间 是指期间开始后只计算其中某些时间或者可舍去某些时间的期间。d其确定根据法定期间 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指定期间 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等确定的期间。意定期间 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e适用范围普通期间 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普遍适用于某类或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特殊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27期限的确定和计算,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不抱括本数:不满、以外。  第二篇 人身权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1人身权 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a人身权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b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c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d人身权为绝对权3人身权的分类:a人身权的主体不同――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b人身权的客体不同――人格权与身份权第71页共71页 4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行为人应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第十一章 人格权1人格权 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2人格权的特征:a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必须具备的权利b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c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d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3身体权 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4身体权包括:a完整身体保护权b 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5生命权 是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包括:a生命安全维护权b 生命利益支配权6健康权 是指以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里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7健康权包括:a健康维护权 b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与发展权8姓名权 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包括:a命名权b 使用权c 变更权9名称权 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10名称权的特点:a专有性b 法定性c 企业法人、合伙名称权的双重利益性11名称权包括:a命名权b名称使用权 c名称变更权d 名称转让权12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构成要件:a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或名称权的行为b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13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除外情况:a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对姓名权或名称权所作出的法律限制 b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姓名权所实施的行为14名誉权 第71页共71页 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15名誉权包括:名誉保有权 名誉维护权 名誉利益支配权16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a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b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c造成损害结果d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17肖像权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18肖像权包括:形象再现权 肖像使用权 不作为请求权19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a须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b须未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20对肖像权的侵害,不应以“以营利未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为要件21隐私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2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的保密权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23人格权包括:身体权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第十二章 身份权1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2身份权的特征:a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获得的人身权b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c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d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也包含着义务3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或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4荣誉权的内容:荣誉获得权 荣誉保持权 荣誉利用权5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第71页共71页 6配偶权 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而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即基于夫以妻为配偶、妻以夫为配哦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7配偶权主要包括:a同居权 b贞操请求权 c扶养权 d离婚权8亲权 是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对妻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身份权。亲权主要包括:a扶养教育权 b财产管理权 c惩戒权9亲属权 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女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10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中人身权为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11在著作中身份权包括四项: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保护作品完整权12身份权包括:a荣誉权b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 c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第三篇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1物权 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利益。2物权的特征:a物权是对世权 b物权是支配权 c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3物权的分类:a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b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c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d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主物权与从物权e物权的续存是否有期限――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f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4物权的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5物权的效力分:a排他效力、b优先效力、c追及效力d、妨碍排除效力A物权的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第71页共71页 B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2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C物权的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D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6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7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a物权法定原则 b一物一权原则 c公示、公信原则8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三种情形9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10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a抛弃 b混同 c其他原因11关于物权的变动我国采取的是折衷主义。12物权变动须有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特殊生效要件。第十四章 所有权1财产所以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所以权特征:A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B又有权具有全面性 C所以权具有弹力性 D所以权具有恒久性3国家所以权 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国家所以权特征:A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B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C国家所以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D国家所以权的取得方式具有特殊性 E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5集体所有权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6集体所有权特征:A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B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相对广泛性 C集体所有权由集体组织直接行使7公民个人所有权 第71页共71页 是指公民个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8公民个人所有权特征:A公民个人所以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 B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公民所以的生产资料 C公民所有权主要是通过公民的劳动所获得的9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10所有权的取得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11不动产所有权 是不动产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12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两种。13土地所有权的特征:a客体的特定性(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b主体的限定性(只能是国家或农村经济组织)c交易的禁止性d权能的分离性14房屋所有权的特征:a客体的特定性(房屋)b主体的广泛性c交易的自由性15相邻关系特征:a相邻关系主体具有多数性 b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 c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 d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e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16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a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 b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c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17善意取得 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18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9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a标的物须为动产b让与人须为物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c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d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20善意取得的效力:a受让人与原所以人之间的效力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动产所以权b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债务关系21先占 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得所有权得法律事实。第71页共71页 22先占属于事实行为,所以,先占人并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限。23先占得成立条件:a先占得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b先占得无主物须为动产 c先占人须以所有得意思占有无主动产24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25*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应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承担。26拾得遗失物成立条件:a须为拾得的行为 b标的物须为遗失物27发现埋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28发现埋藏物成立条件:a须有发现行为 b标的物须为埋藏物29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等,属于国家所有。30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再一起或不同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31添附包括附和、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3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应具备:a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即动产附和于不动产之上b动产须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组合后,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c动产与不动产应分别属于不同的人所有。33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应具备:a须是动产与动产相结合b动产与动产须组成合成物c两个以上的动产应属于不同的人所有34混合应具备条件:a混合的各项财产须为动产b混合物须不能识别或识别须费过大c混合的各项动产须属于不同的人所有35加工应具备条件:a须有加工行为b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c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其他人所有d须因加工而制成新品36共有 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第71页共71页 37共有的法律特征:a共有主体的多数性b共有客体的同一性c共有内容的双重性d共有权的联合性e共有财产原因的共同性38按份共有的特征:a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b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c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39共有物的分割原则:a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则b遵循约定原则c无尽其用原则d平等协商团结和睦原则40共有物分割的方法: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补偿41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42共同共有的特征:a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b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c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43共同共有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 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而设立的物权。2用益物权特征:a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b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c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d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3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企业经营权4国有土地使用权特征:a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b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c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第71页共71页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出让方式取得、划拨方式取得)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让与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继承)6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支付有关费用的义务 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返还土地的义务7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a存续期间的届满b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c土地消灭8*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9农地承包经营权特征:a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b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c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10农地承包人的权利:a土地使用收益权 b投资补偿权11农地承包人的义务:支付费用的义务 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返还土地的义务1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a期限届满b国家征用c土地的回收d土地消灭13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14地役权的特征:a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c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d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15地役权人的权利:供役地的使用权 地役权的出让权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16地役权人的义务:维护设置的义务 支付费用的义务恢复原状的义务17供役地人的权利:设置使用权费用请求权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第71页共71页 18供役地人的义务:容忍及不作为义务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19地役权的消灭:土地消灭目的事实不能 混同抛弃20典权 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21典权特征:a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b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c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d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e典权是有期物权22典权的最长期限为30年,超过30年的,应缩短为30年。23典权人的权利:a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b转典与出租权c让与权d优先购买权e修缮重建权f费用请求权24典权人的义务:保管典物返还典物25出典人的权利:a典物的处分权b抵押设定权c回赎权26出典人的义务:a瑕疵担保义务b费用返还义务27典权的消失原因除标的物灭失、混同、抛弃等权利还包括回赎 找贴 留买、作绝、别买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2担保物权的特征:a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b从属性c不可分性d物上代位性。3担保物权的意义:a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受偿的可靠手段b担保物权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c担保物权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4担保物权的种类:a发生原因――法定担保物权(置留权、优先权)约定担保物权b担保物的性质――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c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第71页共71页 d登记与否――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5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6抵押权特征:a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b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权利c抵押权具有特定性d抵押权具有顺序性7抵押权的设立须具有抵押合同、有合法的抵押物和法定公示方式等要件。8下列财产不得抵押: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e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9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可以自愿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的费用。(未约定约定不明的)10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除抵押原物以外,还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和物、孳息、代为物等。11抵押人的权利主要包括:a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b抵押物的处分权c抵押物的出抵权c抵押物的出租权d用益物权的设定权e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为求偿权12抵押人只有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下,才能处分抵押物。13我国法律不承认重复抵押,只承认抵押物的余额抵押。14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a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71页共71页 b抵押权的处分权c优先受偿权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a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b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c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d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15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分为抵押物的拍卖、变更和折价三种。16*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以。17抵押权的消灭:主债权消灭抵押物消灭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实现18共同抵押权 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19最高额抵押权 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20质权 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21质权特征:a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b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c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22质权的作用是:a公示作用 b留置作用23动产质权应采取书面质押合同的方式设定,且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4确定谋项财产是否设定了质押,应以该财产是否已移交占有为要件。第71页共71页 25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26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原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为物等。27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a占有质物的权利b留置质物的权利c质物孳息的收取权d费用偿还请求权e质物的变价权f优先受偿权g质权的处分权h质物的保管义务m9质物的返还义务28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a质物的处分权b质物孳息的收取权c对质权人的抗辩权d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e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请求权。29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30动产质权的消灭:a主债权消灭及质物灭失b质权的抛弃和质物的任意返还c质物占有的消失d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及质权实现31权利质权 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32依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一般债权质权、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33一般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将债权设置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34证券质权的设定,订立质押合同,合同中应约定证券的交付时间,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35股份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无记名股票设置,不必办理登记。36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7一般质权的效力:a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债权的从权利b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c质权人得以入质债权优先受偿38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a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b质权人有留置证券的权利c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第71页共71页 d质权人有保全入质权利的义务e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39股份质权的效力:a质权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b质权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权c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d质权人对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e质权人无议决权f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g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40知识产权债权的效力原则上应当适用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41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得留置该财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42留置权特征:a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b留置权为得发生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c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42留置权的成立: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4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44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应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为物。第71页共71页 45*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46法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47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a留置占有的留置物b收取留置物的孳息c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d请求返还必要费用e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f留置物的保管义务g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h返还留置物的义务48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a担保的另行提出b留置物占有的丧失c债务清偿期的延缓d留置权的实现第十六章 占有1占有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2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3占有的特征:a占有的客体为物b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c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处分权4占有的分类:a是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b占有的人数――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c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d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e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第四篇 债权债与债法概述1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债的特征: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3债的要素:a债的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b债的内容――债权(核心)债务c债的客体――给付4债权特征: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第71页共71页 债权具有期限性5给付特征:给付须合法给付须确定给付须适格6给付的具体方式(标的物分类):支付金钱支付财产提供劳务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转移权利不作为7债法 是指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债法的特征:债法是财产法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具有任意性具有同一性9债的分类:a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b标的物属性得不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c债得主体双方人数――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d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e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f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和从债g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10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11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12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12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14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15债的发生16债的发生 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新。17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第71页共71页 18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得或者约定得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得法律事实。19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得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得事实行为。20无因管理得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得义务21无因管理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保管与结算义务22无因管理本人的义务:偿还必要费用补偿损失清偿必要债务23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24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25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须一方受有利益须他方受有损失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须无合法根据26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应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a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b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a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b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c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d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e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27当事人依法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a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b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c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的财产d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28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第71页共71页 29债的效力30债的效力 是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31债的效力分类:a债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债的关系――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b债的效力的内容――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c是否涉及第三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32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33债的履行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履行附随义务34附随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告知和通知义务照顾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不作为义务35债的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36债务不履行有四种形态: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给付迟延。37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时,其效力a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b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责任。c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二、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时,其效力a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b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38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a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b对于未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时再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即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造成的损害。第71页共71页 c再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39给付延迟的构成要件:债务履行期已届满给付须可能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40给付延迟的法律后果:a在合同之债,债权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b接受强制履行。c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d对迟延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41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须有履行行为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须可归责于债务人42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a对于在清偿期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给付的责任;如补正的给付已过清偿期间,债务人就补正的给付负给付延迟的责任。b对于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43受领 是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44受领延迟 又称债权人延迟,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45受领延迟的构成要件:a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b债务已届履行期c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d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46若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受领延迟而发生费用增加或受到其他损害的,可以要求债权人予以赔偿47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48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71页共71页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49代位权的成立要件:a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c债务人以陷于延迟d有保全债权的必要50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51撤销权的成立要件:A客观要件a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b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c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d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B主观要件a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52债的担保是指对于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53债的担保的特征: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自愿性、明确的目的性54债的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55保证 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的方式。56保证的特征:a保证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从属性的合同。b一般的保证合同虽然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密不可分,但保证人并非主债当事人57保证的成立条件:a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b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c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58保证的方法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59一般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60连带责任保证 第71页共71页 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6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未约定的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6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63保证责任的期间一般为6个月。63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64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65最高额保证 是指保证人于约定的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66保证的消灭:主债务消灭保证责任期间届满保证合同解除保证责任免除67保证责任法定免除情形:a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b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c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d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e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68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69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70定金的性质:证约性质预先给付的性质担保性质7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71页共71页 72定金的成立条件:a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b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c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d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给付代替物作定金。73定金的效力:证约效力充抵价金或返还的效力定金罚则的效力74债的转移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75债的转移的方式: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概括承受76债权让与 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77债权让与的条件:a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b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c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78下列债权不得让与: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A基于特别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B属于从权利的债权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A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B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C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79债权让与的效力:一、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a当债权转移至受让人时起,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b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c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第71页共71页 二、在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两者完全脱离关系。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a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b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故其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一切文件交付给受让人。c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让与人应将其关于主张该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让人。80债务承担 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81债务承担的条件:a须有可转移的债务b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82债务承担的效力:a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义务。b原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兑人。c从属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样转移于承担人。83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84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是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代替让与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新的当事人。85概括承受的类型:合同承受企业合并86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a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b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c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d须经原合同相对人同意87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公告,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三章债的消灭1债的消灭 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2债的消灭的效力: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负债字据的返还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第71页共71页 3清偿 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4代物清偿 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5代物清偿须满足以下条件:a须有债权存在b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c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d须经当事人同意6清偿的抵充 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综或某几综债务的制度。7构成清偿抵充的条件是:a须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b须数宗债务为同种类,不同种类的数宗债务之间不能发生清偿的抵充c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8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9抵销的要件:a须双方互负债务、互相债权b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c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d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10抵销的效力:a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b双方债务等额时,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等时,债务额较大的一方仍就超出的部分负继续履行的职责c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以抵销时消灭11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12提存的主体:提存人提存机关提存受领人13提存的方法:a提存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b受理与提存c制作提存公证书d通知提存受领人14提存的效力:a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对债务的给付请求权消灭。第71页共71页 b提出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交于提存机关后,提存机关依法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c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债权人有随时要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并承担必要的费用。15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提存机关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16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个人的法律事实。17混同的原因:a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b特定承受18免除 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19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20免除的法律特征:a免除为无因行为b免除为无偿行为c免除为非要式行为d免除人须具有行为能力及对债务的处分权21免除的方式:a免除人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b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c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不得撤回22免除的效力:a债的关系绝对消灭b从债务免除c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免除23债务更新是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24债的更新构成要件:a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b须产生一个新债务c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但其要素、内容相异d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第五篇 继承权第二十四章继承权概述1继承 专指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2继承的特征:a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b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第71页共71页 c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d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3继承的分类:a继承财产的方式――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b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c参与继承的人数――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d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4继承权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5继承权的特征:A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一种期待权它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份权它具有专属性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B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一种既得权它属于决定权,具有排他性它是一种财产权它是一种以取得财产为内容得权利5继承制度得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得原则a凡是公民死亡时遗留得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b被继承人得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所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赠与人取得。c公民得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d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得继承权、受遗赠权得行使。二、继承权平等得原则a继承权男女平等女子与男子有平等得继承权第71页共71页 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得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得继承权在继承人得范围和法定继承得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得代位继承权在遗嘱继承中,无论男女,立遗嘱人都有权按照自己得意愿依法通过遗嘱处分自己得合法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b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c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d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权利平等e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三、养老育幼原则a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出发点。b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当的份额甚至可以多于继承人分得的分额。c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d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用。e公民可以以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f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与的财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其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a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的保护。b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法定继承时,也并不要求继承人必须平均分配财产。c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遗产的分割不必在继承开始时进行。第71页共71页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a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财产。b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c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履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d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扶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的财产。e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也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和应交纳的税款。f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6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7继承权的丧失 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8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必须具备条件a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b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必须具备条件a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b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财产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10继承权的行使 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11继承权的放弃 即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12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用,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第71页共71页 1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14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及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15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 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2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3法定继承特征:a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b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c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d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4在继承开始后,应当首先适用遗嘱继承;在不能适用遗嘱继承方式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b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c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d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e遗嘱未处分的遗产6法定继承人的范围:a配偶b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续子女)并不是所有的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续父母的遗产(抚养关系)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71页共71页 c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续父母)d兄弟姐妹(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续兄弟姐妹)e祖父母、外祖父母7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特征:法定性强行性排他性限定性8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A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后女婿。B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9代位继承 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10代位继承的条件:a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b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c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d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11转继承 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12转继承的特征:a转继承时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现象。b转继承时继承人于实际继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c转继承时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1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两者的性质不同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主体不同适用的范围不同14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a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71页共71页 b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A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财产,应当予以照顾。B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C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D继承人协商同一的,可不均分。15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a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b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与遗赠1遗嘱继承 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2遗嘱继承的特征:a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b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c遗嘱继承时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3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a没有遗赠扶养协议b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c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4遗嘱 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视为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5遗嘱的特征:a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b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c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d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e遗嘱是须依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6遗嘱的内容应包括:a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b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c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d指定遗嘱执行人第71页共71页 e其他事项7遗嘱的法定形式有:a公证遗嘱b自书遗嘱c代书遗嘱d录音遗嘱e口头遗嘱8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非厉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9遗嘱见证人应具备: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厉害关系10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继承人、受遗赠人c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厉害关系的人11遗嘱继承的条件:a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b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c遗嘱的内容须合法d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要求12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13对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1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15遗嘱执行人包括:a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b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c有关单位为遗嘱执行人16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a查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b清理遗产c管理遗产d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并公开遗嘱内容e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f排除各种妨碍17遗赠 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第71页共71页 18遗赠的特征:a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b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c遗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d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19*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20遗赠有效条件:a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b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c遗赠人所设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d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身存之人e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21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公民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22遗赠扶养协议特征:a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b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c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d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e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生前的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治方式第二十七章遗产的处理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2继承开始的意义:a确定继承人的范围b确定遗产的范围c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d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e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f确定遗嘱的效力及执行力第71页共71页 g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3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的日期。4*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5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6司法实践采取以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7确定继承开始的地点的意义:a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b有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和接受遗产c有利于分清继承人之间的责任d有利于继承人参加诉讼8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9遗产的特征:a时间上的特定性b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c范围上的稳定性d性质上的合法性10遗产包括的财产:a公民的收入b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c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d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e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f公民的著作权、专利中的财产权利g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11遗产不包括的权利义务:a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b与公民人身由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c国有资源的使用权d承包经营权e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权12遗产分割 是指在共同继承人之间,按照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13遗产分割的原则:a遗产分割自由原则b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c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d物尽其用原则第71页共71页 1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15遗产分割的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补偿分割保留共有的分割16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a限定继承原则 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责任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b保留必留份原则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c清偿债务优先与执行遗赠原则*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17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六篇 侵权行为第二十八章侵权行为概述1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2侵权行为的特征:a侵权行为是单方实施的不法的事实行为b侵权行为是违反民法中权利或权益保护规范的行为c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d侵权行为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e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3侵权行为的分类:a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不同――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b行为的性质不同――积极侵权行为(作为)与消极侵权行为(不作为)c行为的人数不同――单独清泉行为与共同清泉行为4我国民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有:a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第71页共71页 b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c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d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e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下行为f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g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h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5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6共同加害行为特征:主体的复合性行为的共同性结果的单一性第二十九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虽然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2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组成的。(三元制归责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4过错责任原则特点:a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要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民事责任。b以过错作为决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无过错及无责任。c贯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d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即过错承担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5推定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6推定过错责任特点:a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其责任的构成要件,且为最终的决定性的根本要件。b推定过错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第71页共71页 推定过错责任,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某些特殊侵权行为。7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8无过错责任原则特点:a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b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c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加害人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而主张抗辩。d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责任的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并且对这种责任往往规定有最高赔偿限额或限制赔偿范围。e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9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等。10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11公平责任原则特点:a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b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c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d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按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有关案件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第71页共71页 12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又都没有过错的情况。第三十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1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四个条件: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2损害 是指由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3损害特征:客观确定性不利益性可救济性4损害的分类:a损害的后果――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b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c所损害的财产状态——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5对于财产损害一般适用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对于非财产损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6对于实际损害一般应赔偿,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害在某种情况下依法不予以赔偿。7因果关系 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8因果关系特点:a客观性b社会性c相对性d时间的连续性与顺序性e表现事实的复杂性f确定方式的逆推性9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10行为作用于损害结果的形式――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11通常其行为是主要原因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是次要原因的,应承担次要责任。12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a行为人的行为介入第三人的行为而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的行为介人自然原因c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受害人的行为d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延伸到第三人发生的损害13如属直接原因,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属间接原因,则因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14行为违法 是指行为不合法律要求,即违法法律规定。第71页共71页 15行为违法特征:a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b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求c行为违法性的内容包括违反特定义务,或者侵害他人权利16行为违法的形态:a行为自身性质――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b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故意违法与过失违法c违法行为人的人数――单独违法与共同违法17过错 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18民法上过错的形式,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19故意 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有害结果的发生。20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得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能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21过错的认定标准亦应采取主客观结合的标准,首先,原则上应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并考虑到法律对其注意义务的要求;其次,还要考虑每个具体行为人的识别能力。第三十一章侵权的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在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择一行使,但不能同时主张。3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全面赔偿原则考虑到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衡平原则5对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其一般原则使全部赔偿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所造成的客观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6人身伤害的赔偿一般原则为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7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非财产损害可以要求赔偿,这种赔偿金称为“抚慰金”。8侵权民事责任免责的种类:a依法执行职务b正当防卫 c紧急避险第71页共71页 d受害人的同意e不可抗力f其他法定免责事由9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二章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1我国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2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a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或行使职权中的行为c致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d致害行为必须是国家依法应对其负赔偿责任的行为3国家赔偿责任赔偿经费从国库支出,赔偿请求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4产品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5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有缺陷损害是由产品缺陷所致6产品责任的承担主要是生产者和销售者。7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8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时一种无过错责任。9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a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b有损害实施的存在c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1、第71页共71页 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4、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第71页共71页 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问:该案应如何处理?答: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5、某乙经常到外地出差,甲委托乙外出到某地时代卖一台录像机。乙到某地后发现当地所卖的录像机并不便宜,而电视机较便宜。乙知道甲还未电视机,于是就为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乙回来后向甲作了说明,甲未表示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第二天,甲发现该电视机质量不太好,就找到乙要求乙自己处理电视机,而乙不同意。试分析:该电视机是否由乙留下自己处理?答:乙可不收下电视机,而由甲处置。因为乙为甲代买电视机的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甲收下电视机而未表示反对,表明甲对乙的行为予以追认,乙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对甲发生效力,该电视机已为甲所有。6、1997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199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1个月内还款。但乙一直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款解决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2001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1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否满足甲的请求?答:该案中,甲在1998年9月5日要求乙还款,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期间为2年。至2001年11月1日第71页共71页 甲再向乙要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但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甲乙之间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依法予以保护。因此,乙应履行其与甲达成的还款协议,甲依还款协议要求乙履行的请求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满足甲的请求。7、1999年12月30日,甲、乙发生纠纷,争执中甲将乙打伤。乙向其好朋友丙表示要让甲赔偿。丙向乙表示,甲乙原来关系不错,为不伤和气,可由他调解让甲赔偿,乙未表示反对。其后,丙因其他事情将该事忘记。2000年5月6日,乙向丙询问调解的情况,丙向乙表示歉意,并说自己还未与甲商谈,将尽快找甲商谈。2000年10月6日,乙再次丙询问情况,丙表示此事难办。乙见丙调解始终没有结果,就于2001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1000元,甲答辩称,诉讼时效已过。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答:本案中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乙在受伤后,虽向丙表示要求甲赔偿,丙也表示愿意对双方进行调解。但乙并未向甲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或其它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权利,丙也不是甲的代理人。因此,乙向丙表示要让甲赔偿并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乙向法院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所以法院应驳回乙的请求。8、199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孔建国带自己6岁女儿孔佳到艺海摄影社为其拍摄节目纪念照片,摄影师为孔佳连拍了两张照片。但在孔建国于三天后来取照片时,发现只有一张底片,便向摄影师索要另一张底片。摄影社的工作人员回答:"那张认底片不好,就给你洗了一张。况且,你交的也只是一份的钱。"孔建国再也没有说什么取上照片就走了。过了两个月,孔建国路过艺海摄影社时,发现其橱窗里挂着其女儿孔佳的照片。孔建国立即找到摄影社经理进行交涉,质问为什么将其女儿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经理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摄影作品,当然有权予以展示。孔建国认为,摄影社未经同意就用其女儿的照片作展示,是对女儿权利的侵犯,要示摄影社取下该照片,并将底片返还。但摄影社坚持自己的理由,拒不返还照片,孔建国无奈之下,以孔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第71页共71页 答:在本案中艺海摄影社侵犯了孔佳的肖像权,法院应依法保护孔佳的肖像权,判决摄影社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摄影社在没有征得孔佳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孔佳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违反了使用公民肖像应当经公民本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同时,摄影社将原告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目的是为了宣传本社的摄影技术,以此来招揽顾客,这是具有营利目的的。因此,摄影社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9、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1993年1月18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十个单位的附近。材料中的"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原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前痛苦,并导致其流产。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失实。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因原告与其不现保持恋爱关系,与他人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采取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1.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2.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3.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第71页共71页 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4.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5.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新法改废旧法。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三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6.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第71页共71页 答: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7.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8.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9.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10.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第71页共71页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1.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12.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3.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述)第71页共71页 答: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14.民法的渊源答: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①宪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2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5国家政策和习惯。15.民法的历史沿革答: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民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1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2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基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3现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可以说是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55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第71页共71页 16.民法的适用的原则答: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17.民法的解释民法的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民法的解释有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两种。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伦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伦理解释包括:1.扩张解释2.限缩解释3.反面解释4.类推解释。18.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答: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第71页共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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