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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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讲笔记八  第八部分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八  第八部分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八  第八部分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八  第八部分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八  第八部分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八  第八部分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八  第八部分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八  第八部分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八  第八部分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八  第八部分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八  第八部分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八  第八部分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八  第八部分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八  第八部分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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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  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关于后者,将在“合同的保全”部分中进行探讨。狭义的债的担保,即本部分所称“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1、人保:除债务人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2、物保:以债务

6、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权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3、金钱担保:于债务之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指定金。  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在质押和留置中还包括对质押物或留置物的保管费)。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留置因为是法定的,所以无从约定)。  二、保证  1.保证的特征  用债保证债——信用担保——信用就是名下的所有财产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

7、债务人不是保证人的当事人  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  ①在主债务合同中有保证条款  ②在主债务合同中有以保证人名义的签字  ③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订立保证合同  ④国际贸易中银行单方发出的保函  之所以保证合同可以通过保证人单方发出,债权人接受就可成立,是因为保证合同是无偿的单务合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用给于保证人对价)  所谓的有偿保证是指,债务人和保证人签订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保证人为其担保  2.保证人合格:  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  【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8、。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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