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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6
《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笔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的标准依次为(记住:依次两个字) 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没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 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
2、种情况: 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理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 非当事人违反了以下禁止性规定: 1)限制经营的,如麻醉品、黄金及黄金制品 2)特许经
3、营的,如食盐、烟草制品 3)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的,如毒品 当然,法人的权利能力并非无所不包,还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一限制是通过:“法 人的目的事业”范围来实现的。如机关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若其签订了一份营利性质的 合同,则属于无效行为。 监护一般 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一关系由出生开始,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其 成立。 例外的情况是——对子女犯罪、对子女有虐待的、对子女明显不利的 若父母不在人世或丧失监护能力,下列人员为法定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兄、姐 以上有顺序之
4、分,但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并无人数的限制,一人或者数人均可。 指定监护有两种: 1)有关组织(即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2)人民法院指定 两个指定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经指定,不得擅自更改。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监护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之一: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此时父、母承担的不是平行责任,而是有先后之分的—— 1)同子女共同生活
5、的一方单独承担 2)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可见,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定向受托人追偿。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两种情况: 1)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2)无经济能力的,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三种情况: 1)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2)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 3)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宣告失踪
6、、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中“满2年”的起算点: 1)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 2)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申请宣告失踪的申请人之间并无先后顺序之分。 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之间有先后顺序之分。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注意民法通则34条关于半年的规定不再适用)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下落不明满4年)和3个月(因意外事故) 财产代管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失踪人的民事诉讼时,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者原告参加诉讼。 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有三:
7、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要注意:前两种情形有4年或者2年的期间经过的要求,而第三种情形无任何期间经过之 要求。 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1)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确定日期为准 2)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 期。 宣告死亡究竟属于一种事实推定,若与自然事实状态不符(如该人未死亡或者死亡日期 与宣告日期不符),则应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返
8、还原物 1)依继承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 2)上述情况下,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 3)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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