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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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五第五部分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物权的客体有两个:物(绝大多数)、权利(权利质押)  民法上的物:首先必须是物理学上的物  ①可为人力所控制(有体物、自然力)  ②独立的物  ③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  ④脱离人体之外  登记的4个种类:  ①合同成立+合同登记=合同生效;  ②生效合同+物权登记=物权变动;  ③生效合同(取得物权)+物权登记=对抗力  ④登记不具有民法上的意义――行政管理手段  一、物的分类  1.动产、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  不

2、动产: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  其他都是动产:汽车、飞机、轮船是特殊的动产。  这种分类意义在于物权变动要件不同,动产采交付主义,不动产采登记主义  货币也是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在于,货币的占有意味着货币的所有,因此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同样货币是可以善意取得的;并且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之债,原则上只会构成履行迟延,不会构成履行不能。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一定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

3、离开证券进行。―――有价证券也适用动产的规则(如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一样要交付)。  2.特定物、种类物:  种类物就是可替代物;特定物就是独一无二的物或经过指定的种类物转化为特定物;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灭失了,如果是种类物,债权人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是特定物,债务人免除了继续履行的义务,因为此时构成履行不能,但可能还要承担其他责任。  3.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

4、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  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

5、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4.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主物与从物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  ――A物脱离B物仍然有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主物  ――B物脱离A物失去了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从物  某些物在交易习惯上不认为是从物,如在农场集

6、市上卖粮食的,其装粮食的麻袋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例外情况下,如果从物和主物没有一起交付,那么主物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5.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就有效,限制流通物只有具有经营资格的人订立买卖合同才有效,而禁止流通物任何人订立买卖合同都无效。  6.可分物、不可分物:  分类意义在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不同:不可分物不能用实物分割方式,只能用变价分割或折价分割方式。  二、物权特征与效力(与债权的区别

7、)  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  1.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2.绝对权(对世权)  3.物上请求权(对****)  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4.物权具有排他性,不具有相容性(一物一权主义)  5.追及效力  债权具有相对性,而物权具有追及性(取回权)―――物在呼唤主人  但物权的追及性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善意取得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阻断)  6.优先效力  (1)物权>债权  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所以一物可以数卖,但几个债中任何一个债

8、都不因为成立的早晚而享有优先请求履行的顺序。而物权具有优先性,在一物数卖中,一旦某个债权人取得了所有权,其他债权人不得以自己的债权对抗物权,其他债权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债的平等性,破产分配中的各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比例是平等的。(但如果不是破产分配,而是某个债务人先去要债的话,则潜规则是:先下手为强)因此如果没有债的平等性原理,世界上就不会有破产制度。而一旦某个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上成立了抵押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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