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ID:17788933

大小:25.15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09-05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第1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第2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第3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第4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篇一: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的函参考格式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的函参考格式  ××局(委、办)关于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  ×××字〔××××〕××号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单位制定的《×××》(×××〔××××〕××号),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XX〕100号)的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一并备案。  附件:1.《×××》拟印文本  2.登记并备案说明  3.本单位法制机

2、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单位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注:适用于县(市)区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送登记并备案。市级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办网上报送其中的附件内容,无需此函。  篇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XX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3、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

4、定权限和程序;  (二)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四)确保内容合法、合理、可行。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工作部门)  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区(县)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起草、制定以及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5、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条(制定主体)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县)和镇(乡)人民政府;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第七条(名称和体例)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6、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不得设定的内容)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六)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性负担的其他事项;  (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受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限制。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

7、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九条(建议和启动)  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根据下列机构的建议,决定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一)本机关的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  (二)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工作机构;  (三)属于本机关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制定机关也可以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对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立项调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制定

8、期限的规定,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制定期限,但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制定机关一般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通过后6个月内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