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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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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说明一、背景2005年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160号令),实施10年来,全市形成较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体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公开到备案等工作有条不紊的展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四中全会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和“建立行政机关
2、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对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2013年施行的《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及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分别就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有关精神,总结160号令实施近10年的工作经验,分析新形势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面临的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对160号令进行修订。现说明如下:4二、
3、工作过程市政府法制办在总结前些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外省市规定,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全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分别召开了部分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委办局法制处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还征求了部分法律专家的意见等。结合各方面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送审稿。由于修订后的办法不仅规范备案监督工作,还涉及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等内容,因此修订后的规章题目拟定为《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集中在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进
4、行限缩、是否有必要与重大决策进行衔接、适用范围、合法性审查程序、备案登记、异议审查程序等方面。三、修订的基本思路和内容(一)基本思路贯彻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突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将前审与后审的内容予以衔接,通过规范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报送备案、异议审查、监督考核等内容,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的目标。(二)主要内容送审稿共26条,重点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内容:1.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进行了调整(第2条)4送审稿对160号令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进行了调整,增加了
5、“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的表述,将第二款排除事项拓展到“制定机关的工作计划、总结、人事任免、学习培训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以及涉密文件、不对外公布的文件”。2.修改了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和管理职责(第3、4、5条)适用范围上,送审稿增加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内容,同时也对制定机关的制定原则进行相应调整。送审稿明确了制定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同时,为了做好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衔接,送审稿明确要求制定机关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合法性审查机制,也对制定机关的办公厅(室)和法制机构各
6、负其责做了规定。3.增加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第6、9条)送审稿增加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内容,并引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原文作为制定要求的兜底条款;并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和增加。4.增加了健全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合法性审查工作原则(第8、14条)送审稿明确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合法性审查程序等内容。要求文件备案需要提交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送审稿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工作原则即4法制机构不得在会议决定、文件批准后进行合法性审查。5
7、.对备案工作进行调整,明确文件制定前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后合法性审查的衔接(第12、13、14、15条)一是送审稿参考《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将备案的期限修改为30日,与权力机关的监督予以衔接;二是考虑到增加制定等管理职责后,市和区县政府的法制机构不仅承担备案职责,继续采用“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不够准确,送审稿修改为市和区县政府的法制机构;三是送审稿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报送的备案材料,加强了前审和后审的有机衔接;四是根据实际工作送审稿删除160号令关于备案登记环节文件处理的部分
8、内容。6.完善了异议审查备案监督工作的内容(第16、20条)送审稿明确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对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对制定机关对其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进行重点审查。同时对异议审查明确了政府法制机构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15日内告知提建议人向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审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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