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医保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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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医保报销制度  篇一: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尊敬的沈巷镇居民:  您好!经市人社局和区政府批准,自XX年1月1日起,沈巷镇不再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原参加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芜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畴。现将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如下:  一、享受待遇  按照规定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自XX年1月1日至8月31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须2个月内参保)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非从业妇女生育

2、医疗费补贴的有关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医疗费用段一级二级三级  起付线100300500  起付线至10000元以下70%65%55%  10000元及以上72%67%65%  最高封顶线10万元  二、门慢病种鉴定与报销  1、门诊23种慢性病鉴定程序:(参照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程序)①到所在村(社区)领取2份《居民医保慢性病申请表》;  ②依据23种门慢鉴定标准,到10所定点鉴定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需到相应专科医院)进行鉴定确认;  ③将《居民医保慢性病申请表》及相关病历、检查报告单等近一年的病史资料复

3、印件交到村(社区),由村(社区)统一上报沈巷镇合管站;  ④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及专家组进行确认、备案。  2、23种慢性病  (1)高血压II期以上(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4)类风湿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干燥综合征、多发性肌炎/皮肤炎)(5)慢性活动性肝炎(6)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7)癫痫(8)肝豆状核变性(9)失代偿期肝硬化(10)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11)慢性肾炎(12)帕金森氏病(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椎间盘突出(15)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16)恶性肿瘤

4、放化疗(17)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18)再生障碍贫血(19)白血病(20)血友病(21)精神分裂症(22)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特殊病种(23)肺结核。  3、芜湖市10所定点鉴定医疗机构:(1)一院(2)二院(3)三院(4)四院(5)五院(6)弋矶山医院  (7)中医院(8)红十字医院(9)宣城地区医院(10)市妇幼保健医院。  三、转市外住院治疗条件及待遇:  ①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提出并填写申请表(转诊时需注明所去医院);  ②到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备批准;  ③必须转到市外三甲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就诊。  参保

5、人员转外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按以下比例先自付后,再按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核报: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  2、参保人员非病情需要,个人要求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不享受保底补偿待遇;  3、参保人员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后视  1  同转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不享受保底补偿待遇。  四、外地急诊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

6、病情需急诊住院治疗时,所住医院必须是当地公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应在急诊出院后15日内,持就诊门诊病历、急诊证明、出院小结、村(社区)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急诊认定手续。经认定批准后,先由个人负担20%,再按我市同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不享受保底补偿待遇。  五、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申请办理一年一次,每年参保缴费登记时一并办理。不按规定办理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20%,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六、参保居民在本市就医,如本人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但未使用城

7、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七、XX年9月1日为新的参保年度,请参保对象在XX年7月-8月办理新的参保手续。  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急诊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管理规  定  为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急诊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的管理,保障医疗保险规范运行,确保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关于印发〈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芜政办[XX]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

8、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急诊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转外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受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设备等条件限制,需转外就医的,由本市市属三级以上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外意见(专科医院限于相应专科疾病的转诊),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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