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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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经典案例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因个案差别,在被告方对约定利率及已支付款项究竟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均有异议的情况下,该规定究竟该如何实际运用,各级法院的审判人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意见不一。本案例中,笔者对这一类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XX)榆中法民三初字第00130号  XX年4月28日前

2、,被告王某共计向原告袁某借款765万元。经双方结算,王某向袁某出具借据一支,约定月息为3%。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XX年6月22日,王某又向袁某借款万元。该笔借款加上王某原来借袁某的765万元以及该765万元借款按约定利率所欠的两个月利息万元,王某共欠袁某850万元。经王某、袁某协商一致,王某将原来765万元借据中的借款金额更改为850万元,并在该借据中签章予以确认。XX年6月1日,王某将截止至该日所欠袁某的五个月利息共计万元另给袁某出具借据一支,借据中未约定利息。被告王某于XX年8月17日给原告袁某偿还本金100万元,于XX年10月14日偿还本金300万元,于XX年12月27日偿还利息5

3、0万元,于XX年1月10日偿还利息40万元,于XX年1月11日偿还利息60万元,于XX年6月22日偿还利息20万元,于XX年8月6日偿还利息50万元,于XX年11月13日偿还利息50万元,于XX年2月1日偿还利息25万元。前述共计偿还本金400万元、利息295万元。XX年3月30日,经袁某同意,王某将万元中的100万元转移由案外人康某偿还,剩余万元至今未付。转移由康某偿还的100万元康某至今未付,但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主张。因王某拒不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袁某认为,借款本金为850万元,王某已偿还本金400万元。万元因被告王某另外出具了借条,故也应认定为本金。该万元在100万元债务转移前

4、,全部应按约定计算利息。剩余万元从100万元债务转移后至起诉之日止,应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本金为万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被告王某认为,其已经实际支付695万元,双方约定的利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从借款之日起,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重新计算利息,对每次还款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应抵扣本金。万元不应再计算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借款本金的确定;2、万元能否计作本金并再次计算利息;3、王某已支付的695万元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以及利息的具体计算。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王某

5、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袁某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以不同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XX年6月2日起至XX年8月17日止本金以万元计算、从XX年8月18日起至XX年10月14日止本金以万元计算、从XX年10月15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本金以万元计算,已付295万元在执行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1、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850万元中除之前借的765万元以及万元现金外,还包括以765万元本金、月利率3分计算而来的两个月利息即万元。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6、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对万元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即万元不应予以支持,借款本金应认定为万元。  2、关于万元的认定  因该万元借条系利息结算而来,且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袁某所持该款应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该款双方已结算并另外出具借据,故被告王某应下剩万元承担偿还责任。  3、关于已支付的695万元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的认定  双方均认可XX年8月17日支付的100万元和XX年10月14日支付的300万元

7、为本金,故该400万元应认定为偿还本金。下剩的295万元,因双方所持意见不一,又无明确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应按先清偿利息后清偿本金的顺序来计算。前述规定只是一个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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